湖南宁乡一名网店经营者李某,花费 1000 元购买某科技公司的推广充值服务。工作人员完成 1000 元正常充值后,操作失误,将他人的账号 ID错误录入金额栏,给李某账户写入了 2600 多万亿的虚拟账面额度,李某随后使用该账户进行推广消费,等公司发现时,直接将男子尚未消费的金额全部扣除,并要求男子退还多消费的25万多元,男子拒绝后,公司直接提起了诉讼。
真正让这起纠纷进入法院的,并不是账户里那个庞大的数字,而是已经实际花掉的部分。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案情显示,2025年10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后台异常后,马上冻结李某的账户,并扣回仍未使用的2641993383484096元余额。
同时,公司把李某已经下单但尚未完成的部分推广服务终止,又扣回9400余元。做到这一步,公司仍有一笔钱无法通过后台恢复,因为对应的推广服务已经实际消费。
公司随即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书面函件,要求在收到后3日内协商返还超额款项。李某没有按要求处理,公司才把纠纷带到宁乡市人民法院。
到了这里,案件重点已经从“账户为什么会多出这么多钱”,转成“李某到底实际多用了多少”。
再往前追,错误发生在2025年9月27日。李某此前多次向这家上海科技公司购买网络推广服务,这次转款1000元后,工作人员先完成正常充值,随后在后台操作时又把一串16位账号ID“2641993383745792”误填进金额栏。
公开案情显示,这串数字实际属于他人的充值账号ID,并非平台赠送金额。平台内1元充值额度可以购买价值1元的服务,李某随后持续使用账户余额进行推广消费,异常余额由此形成了实际服务成本。
公司起诉时没有要求李某按2600多万亿赔偿。法院核对账户充值、消费和服务记录后,把李某本人正常充值的1000元剔除,又把尚未履行的服务和已经追回的费用排除,最后核算出的实际超额使用金额是252281.31元。
这个数字重要,是因为不当得利案件看的是一方实际取得多少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以及另一方因此产生多少对应损失,而不是只看后台出现过多大的账面数字。
类似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第一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石林建行诉杨富斌案中,2002年2月16日,杨富斌到银行取款2.1万元,银行后来发现当天短款1万元,认为工作人员误付成3.1万元,于是要求返还。
一审曾支持银行,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8日终审改判。原因不是银行操作失误就必须自行承担,而是现有录像、凭条和流水不足以证明杨富斌确实多拿了1万元。
这个案件与宁乡案放在一起,区别很清楚,前一个案件关键在证据,宁乡案的平台记录则能够把实际消费核算出来。
至于误操作的工作人员,责任也不能简单理解成“公司没追回,就由员工全赔”。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时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从工资中扣除时,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司法实践还会结合岗位职责、过错程度、企业内部审核机制等因素判断责任,普通疏忽与重大过失并不是一回事。
最终,宁乡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在1000元正常充值之外实际使用了252281.31元充值额度,对应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同价值的推广服务,李某取得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法院判令李某返还252281.31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2600多万亿没有变成赔偿数字,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是能够被证据证明的25万余元实际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