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家养老院,一个完全瘫痪在床、连翻身都做不到的八旬老人,半夜被同院另一个八旬老人闯进房间打了。第二天女儿来探望,推开门那一瞬间,看见母亲满脸青紫肿胀,嘴角还在往外渗血,床单上大片大片的血迹已经干涸发黑。
事发当晚十一点左右,一个陌生老人大摇大摆走进瘫痪老太的房间,对着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人拳打脚踢。整个过程持续了不短的时间。房间里没有任何人上前制止,楼层的护工也没有及时巡查发现异常。直到第二天清晨,养老院才通知家属。
你想想这个时间线:晚上十一点出事,第二天早上才通知。中间隔了多少个小时?护工的巡查频次呢?按照国家标准,重度失能老年人夜间巡查不低于每2小时1次。
从十一点到次日清晨,少说六到八个小时,至少应该巡查三到四次。哪怕有一次,哪怕只有一次,有人推开那扇门看一眼,都不至于让一个八十岁的瘫痪老人躺在自己的血里等天亮。
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意外”。更让人气愤的地方在后面。
老人被送进医院以后,打人者家属垫了3000块押金,然后就没影了。养老院呢?潘院长公开表态:“如果是养老院的责任,法院判多少我承担多少。”翻译一下就是:钱我一分不垫,你先治着,治完了去起诉我,法院判我赔多少我再给。
老太太因为欠费,已经停药三天了。
一个八十岁、全身瘫痪、刚被人打到满脸是血的老人,在医院里躺着,药停了,针停了。就因为两边的责任人都在等法院判决。
我不知道读者你怎么想,但我读到“因欠费停药三天”这八个字的时候,血压是直接顶到天灵盖的。你养老院收钱的时候怎么不等法院判决再收?一个月几千块的床位费、护理费,哪个月不是提前收?怎么到了该你出钱的时候,突然就“等法院判”了
这叫双标。这叫吃人血馒头—不对,人血馒头好歹还是先死了人再吃,你这是人还没死,你就先把医药费给掐了。
有人会说,养老院在法律上确实只承担补充责任,打人者才是主责。这话没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实这么写的。但法律是法律,道理是道理。
你一个养老院,收了家属的钱,承诺提供24小时看护,结果夜里让人在房间里被打了一整夜没人管—你说这是“补充责任”
更可恨的是,这家养老院从头到尾没有一句道歉,没有一次主动的救治安排,只有推诿和冷漠。面对刘女士的质问,工作人员只是简单推脱责任。院长更是理直气壮地说“法院判多少我承担多少”。
你看,他说的是“承担”,不是“赔偿”。在他的语境里,这不是他的错,他只是不幸被卷入了一场纠纷,他愿意“承担”法院判给他的那部分责任,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这种态度比打人本身更恶劣。打人的是个八旬老人,可能神志不清,可能情绪失控,你没法跟他讲道理。但养老院是机构,是收了钱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承诺了24小时值守的地方。你出了问题不认账,出了事不救人,出了血不擦—你配叫养老院吗。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事发后养老院没有第一时间安排老人就医。是刘女士到了现场以后,自己跟院方交涉,才把母亲送去的医院。也就是说,在女儿推开门之前,这家养老院甚至没打算把受伤的老人送医。一个满脸是血、床单都被染透的瘫痪老人,就这样在养老院的床上又躺了好几个小时,等着家属来了再说。
说到底,这件事暴露的是养老行业一个根深蒂固的毒瘤:收钱的时候把你当上帝,出事的时候把你当累赘。
平时宣传什么“医养结合”“24小时专业护理”“让老人安享晚年”,口号喊得震天响。真出了事,第一反应不是救人,是切割责任。你问他为什么夜里没人巡查?他说“符合国家标准”。你问他为什么不垫医药费?他说“等法院判”。你问他为什么老人被打了一整夜没人发现?他说“这是意外”。
我不知道这件事最后法院会怎么判。3000块押金够不够,15%还是40%的赔偿比例合适不合适,这些我不关心。我只知道,一个收了钱承诺看护的地方,让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被人打了一整夜没人发现,还理直气壮地说“等法院判”—这样的养老院,不配叫养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