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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花17.5元,买了一包某品牌火腿肠,从里面吃出“红色异物”,看不出来

山西,一男子花17.5元,买了一包某品牌火腿肠,从里面吃出“红色异物”,看不出来是啥东西。男子恶心坏了,多次打售后电话要个说法。厂家一开始应付他,后来竟说:只有钉子、头发这类才算异物,本次异物不一定符合标准,只赔200。男子更生气了,一口回绝,开始投诉,厂家赔了1000元后,提出一个离谱的要求。

阴先生喜欢吃火腿肠,他在超市花17.5元,买了一包火腿肠,他看了保质期,完全没问题,就交钱拿回了家。

他拆开吃的时候,从肠体里抠出一块红色的不明东西,既不是肉也不是调料,根本认不出是什么成分。

他当场就犯了恶心,连着吐了半天,缓过来之后,第一时间打了厂家的售后电话,想讨个合理的说法。

可10几次打过去,厂家那边根本没人搭理,全是应付,更别提派人来核验了。

拖了好几天,终于有工作人员回电,对方连现场照片和实物都没仔细看,直接给出了一个离谱的说法:只有钉子、头发这种,一眼就能认出来的东西才算食品异物。

而他吃到的这块红色东西,不一定符合认定标准,最多只能赔200块钱。

阴先生听完直接气炸了,当场就拒绝了这个方案,决定走正规渠道投诉。

他翻出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知道这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哪怕只花了十几块钱,也能主张保底1000元的赔偿。

随后,他先后打了热线,又把相关证据提交给了厂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和手里的照片、实物凭证全部提交了上去。

在相关部门的介入协调下,整件事很快有了结果。

售卖火腿肠的超市,全额退还了阴先生17.5元的购货款,厂家也松了口,按照法律规定赔付了1000元。

不过赔付之后,厂家提出了一个附加要求,让阴先生把之前发到网上的相关视频全部删掉。

我认为,厂家自己定的“异物认定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完全对不上。

只要食品里,混入了正常食用者不可能预期出现的不明异物,不管是什么形态,都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完全有权利主张法定的保底千元赔偿,根本不是厂家说“不算异物”就能赖掉责任的。

2024年,广东深圳一名消费者在连锁奶茶店买的现制饮品里,喝出了一块黑色不明絮状物。

门店一开始声称只有玻璃渣、蟑螂才算异物,只愿意赔3倍饮品钱。

消费者投诉后,相关部门现场抽检发现,该门店操作台卫生不达标,最终门店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赔付消费者1000元,同时被责令停业整改3天。

食品厂家自己定“什么才算异物”的标准,就是想赖掉该负的责任。

10几块钱的东西,消费者本来也不是为了讹钱,就是吃了脏东西心里膈应,想要个正经说法。

结果厂家一开始装死不理人,后来还拿自己的土规定压人,要不是消费者硬气找监管投诉,这事大概率就被200块钱打发了。

食品安全,不是厂家自己说了算,法律定好的标准,谁都没资格打折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里混入不明异物,已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主张千元赔偿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新晚报20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