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女子带着幼童在零食店购物,孩子估计控制不住的在地上大便了,等孩子好了,女子即没有自己搞卫生,也没有通知店员,就带着孩子匆匆离去,老板愤怒的不是孩子,而是大人最起码说一声吧!
在一家零食店里,一女子的带着个男孩进来买东西。
店里当时就两个店员在收银台守着。
女子牵着个走路还不太稳的小男孩,在零食货架跟前转悠,看样子是想买点啥。
小孩一开始站在地上,就在这时候,孩子估计没憋住,就在地上直接大便了。
女的低头一看,知道了怎么回事。
她没喊店员,也没从兜里掏张纸出来擦一下,更没拿东西盖一盖。
她就跟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抱着孩子转身就往门口走,步子还挺快,几下就出了监控画面。
这期间,收银台的两个店员压根不知道地上多了这么个玩意儿。
店里有俩店员出去吃饭了,人手本来就不够。
后来有个顾客从那儿路过,一脚踩了上去,店员这才晓得出了事。
店员赶紧调了店里的监控,才把整件事看明白。
监控里拍得清清楚楚——女的看见孩子大便拉在地上了,一声不吭抱着就走了。
零食店的老板姓黎,她说孩子小,控制不住自己,这事儿她能理解。
但问题是,大人是监护人,碰到这种突发情况,哪怕跟店员吱一声、说句不好意思,店里都能体谅。
一句话不讲,转身就走,这么做太不合适。
黎老板说,她把监控发出来,不是要追究谁的责任,也不是要把人曝光出来让大家骂。
她就是想让带娃的家长们都看看——在公共场合带孩子,遇到突发状况,跟工作人员说一声,这是对别人起码的尊重,也是成年人该有的基本素质。
这件事发生,很多人的想法跟老板的想法一样,因为孩子小,突发生理现象无法控制能够接受,大人这样就不是不懂事了。
带过孩子的人都知道,小孩子肠胃没发育好,说拉就拉,根本憋不住。
这种事情谁都可能碰上,大家都能理解。
但关键是 “碰上之后怎么办” 。
这女子的选择是:假装没发生,抱着孩子就走,这个处理方式,缺乏教养。
她可能觉得“反正没人看见”、“赶紧走就没事了”。
但店里到处都是监控,怎么可能看不见?而且后来有顾客踩到了,店员才去查监控。
你以为一走了之就完了,结果给别人添了更大的麻烦。
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只要和店员说一下,马上帮着处理干净,人家都可以理解的,毕竟孩子才那么小。
也有人说她不好意思说,但是再不好意思也比一走了之强。
作为一个成年人,遇到突发状况,最起码的担当还是要有的。
哪怕红着脸跟店员说一句“不好意思,孩子拉地上了,麻烦你们处理一下”,店员也不会为难她。
老板气的不是孩子拉屎,是大人连句话都没有就走了。
这是一种对他人的基本尊重,也是成年人该有的素质,这也体现的是一个人的责任心和教养。
用法律分析,《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排便导致地面污损、后续顾客踩到可能滑倒受伤,这些都属于“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有责任及时告知商家或协助处理。
她既未清理也未告知,如果真有人因此受伤,她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内容来源于:大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