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广东湛江,一女子因5岁女儿突发过敏,送去卫生院急诊,医生拒绝接诊后,让其找她喜欢的大夫去,还在女孩电子病历的“既往史”一栏敲下“刁蛮”二字,方便以后不再看该病人。无奈,女子上了四楼,外科医生说看不了,等副院长赶来,孩子才得到处置。女子气坏了,投诉到卫健部门,得到答复是,没造成身体伤害,是小事,还指责女子在网上发声,是抹黑地方。更离谱的是,女子维权发现,删除这两个字要走流程上报省里。
据悉,2026年7月12日晚上八点多,彭女士五岁的女儿突发急性过敏,全身红疹,脸部肉眼可见地肿胀起来,眼睛眯成一条缝,哭闹不止。
彭女士抱起孩子冲进离家最近的卫生院,急诊一楼走廊空荡,唯一亮着灯的诊室里坐着一位医生。
彭女士快步上前,急促地描述病情,医生的回应却冷冰冰的:“你有喜欢的医生,可以去找你喜欢的医生看;有预约也可以叫他们回来。”
彭女士愣住,再次恳求,医生虽记下孩子姓名,仍表示“不用勉强,四楼也有医生”。彭女士忍无可忍质问了一句,医生竟起身离开了诊室。
她只好抱着孩子赶到四楼,护士却说外科医生看不了儿童过敏。最后副院长赶来,孩子才得到处置。
一周后,彭女士接到匿名电话:“你女儿的电子病历上被人写了两个字。”她让丈夫去医院核实,在副院长见证下打开系统记录,7月12日晚11时许,涉事医生在电子病历“既往史”一栏写下“刁蛮”二字,此外再无任何病情描述。
她拨打投诉电话,卫健单位回复称已核实取证。丈夫与涉事医生当面沟通,双方不欢而散。彭女士提出三点诉求:公开道歉、修正病历、依法处理。
然而医院副院长表示上级已介入,院方无法插手。卫健局某科室负责人承认标注属实,却补了一句:未造成身体伤害。
他甚至说彭女士网上发声是“对整个地方抹黑”。至于删除那两个字,负责人说要走流程上报省一级。
9月3日,彭女士被通知到疾控中心接受核实谈话,工作人员告诉她调查即将终结,还劝她:“这是小事情,没造成身体伤害,预计对医生警告、对医院罚款。”
彭女士说,她维权不是针对某个人,是希望推动医疗行业重视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别让它成为医生发泄情绪的渠道。
目前,彭女士至还在等待最终的处理结果,而彭女士也担心,那个写下“刁蛮”的医生,下一次值班时,还会不会用同样的方式,标注下一个他不愿接诊的病人?
有网友说,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不想看就不看,还给人孩子贴个标签,这种行为比拒诊更让人寒心。今天能写“刁蛮”,明天是不是就能写“难缠”“不配合”?电子病历不是私人日记,哪能由着性子乱写?
也有网友说,一句“没造成身体伤害”就算过去了?那精神上的伤害、对人格的冒犯,就不值一提吗?还说人家维权是“抹黑地方”,这逻辑也太奇怪了。难道遮遮掩掩才是对地方好?
还有网友说,最可怕的是,家长为了删这两个字,要层层上报到省里。当初医生敲进去的时候一键回车,现在家长想抹掉却比登天还难。
这件事看似荒诞,实则沉重。医生情绪化标注,暴露出医德失范与电子病历管理漏洞,而后续相关单位的处理,令人唏嘘。
从法律层面看,彭女士女儿的这个标签到底该如何评价呢?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涉事医生在未进行任何诊疗的情况下,将个人情绪评价写入病历,违背了“尊重、关心、爱护患者”的法定职业要求。
同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刁蛮”二字不具备上述任何一项品质,它纯属主观情绪宣泄,与患者的病史、体征、诊疗过程毫无关联;既往史的法定功能是记录既往疾病和过敏史,却被挪用为“拒诊标识”。
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对涉案人员依法可处警告及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涉事医生将“刁蛮”这一贬义评价录入法定电子病历系统,而非私人笔记。电子病历依法可由后续接诊医师、医保审核人员、医疗纠纷鉴定机构等调阅,这意味着该标签可能对患儿未来的就医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
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贬损事实”的发生为要件,不以“身体伤害”为前提,彭女士一方依法可以主张赔礼道歉、删除相关标签等民事责任。
本案虽标的不大,却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在基层落实中的漏洞、部分医务人员职业伦理的滑坡以及个别行政人员对群众维权的认知偏差,必须审慎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