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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梵清律师给朱女士支了个招, 直接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往前推了一大步,唐先生的

臧梵清律师给朱女士支了个招,
直接把“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往前推了一大步,唐先生的重婚罪二审未必能跑掉。
看到朱女士,才知道重婚罪这么难定。
以前重婚罪分两种,一种是登记重婚,就是一个人领两张结婚证。

现在民政局的数据都联网了,这条路也就基本行不通。第二种,就是事实重婚,“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

先把这个案子从头捋一遍。

朱女士2019年确诊肺癌,和丈夫唐明杰(1981年生,无锡做纺织和商贸生意)育有一女。2025年10月,她发现丈夫和第三者曹某伪造结婚证,在上海一家医院用辅助生殖技术培育了冷冻胚胎。唐明杰因使用伪造证件被行政拘留5日。朱女士随后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医院,要求销毁胚胎、赔偿精神损失,人格权纠纷案7月30日在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开庭,至今未宣判。

故事到这里还没完。朱女士同时启动刑事追责——控告丈夫和第三者犯重婚罪。

8月3日,她向无锡警方提出控告。答复来得很快: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不予立案。她又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8月31日裁定:经通知补正后仍未提供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

刑事和民事两条路,都堵了。

但朱女士没有停。9月3日,她就重婚自诉不予受理裁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警方和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得回到重婚罪的法律框架里看。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律重婚,没离婚又去民政局登记。唐明杰和曹某用的是伪造结婚证,民政系统里没备案,不属于法律重婚。

第二种是事实重婚——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被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这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具体:是否以夫妻相称、是否举办婚礼、是否连续同居并有固定住所、是否生育抚养子女、亲友邻里是否公认其夫妻关系。

问题就出在这。唐明杰和曹某“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朱女士自己也说,男方出差必带着女方,“同进同出同住”,但“不是在固定居所”。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难以获得。

有律师分析,即使双方长期保持婚外关系、甚至生育子女,但各自有独立住所、只是偶尔共同过夜旅游、对外从未以夫妻身份出现,仅凭转账记录、亲密照片、生育证明,不足以认定重婚罪。

网传唐明杰带曹某回山东邹城老家摆过婚宴,村里人面前以夫妻相称。如果属实,这恰恰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键证据。但目前这些都来自网友爆料和同村人直播。朱女士提供的材料里,可能缺少能直接锁定这一事实的证人证言或视频证据。

回头看这个案子的拧巴之处。唐明杰和曹某的行为,在普通人认知里冲击力极大——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同进同出同住、疑似摆婚宴。但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至今还卡在“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这个框架里。

现行《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直接照搬1979年《刑法》第180条。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一字未改,只是条文序号从180变成258。此后刑法历经12次修正,涉及上百个条文修改,重婚罪始终没动过。

47年过去了,现实早就变了。1979年中国大多数人生活在乡土社会,人口流动少,邻里关系紧密,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找几个邻居问问就能落实证据。今天呢?婚姻登记全国联网,法律重婚基本堵死。交通网络四通八达,跨省流动常态化。一个人可以在老家有户口、在外地工作、在另一个城市有交往对象。“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这个概念本身,已经被流动的生活形态稀释了。

这就是朱女士案暴露的结构性矛盾:立法者47年前预设的“重婚”场景,和2026年的现实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缝隙。一个在多个城市流动居住、用假证做试管婴儿、同进同出但无固定居所的人,在法律框架里就是“没有犯罪事实”。

朱女士说,她担心自己给支持她的人树立了一个负面样板——“更多遭遇类似问题的女性看见我碰壁后,不敢再走上维权道路”。

综合澎湃新闻、红星新闻、封面新闻等多家媒体2026年9月3日至9月5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