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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婚外情,被原配发现了,把第三者一告

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婚外情,被原配发现了,把第三者一告,那必定就是违背公序良俗,返钱!

上海的这起案例给出了不同意见,男子因婚外关系给第三者女儿的钱,一审,二审认为不需要返还,因为第三者女儿是独立的成年个体,和母亲无关。可以返还赠与第三者的钱,但无需返还赠与她女儿的钱。

高院再审时的做法才让人心服口服:一笔一笔查出赠与对方女儿的钱,然后一一对账,能查到经济往来用途的,不算赠与,无需返还,查不出来的,属于无效赠与,需要返还。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案件经过,刘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年轻时一起历经风雨,同甘共苦,他们都觉得这辈子彼此都不能放开彼此的手了。没想到老了老了,刘先生还对别人春心萌动了。

几年前,刘先生认识了离异的赵某,赵某有一个女儿,娘俩都对刘先生献殷勤,刘先生在那里感觉到了被捧在手心的感觉,把人家母女当做了最亲的人。

李女士知道后非常生气,说人家对他好,那都是都有目的的,是看上了他口袋里钱。

刘先生非常生气,他不允许别人这样说赵某。他觉得赵某人漂亮体贴脾气好,对他更是没得说。他都女儿也像极了妈妈,温柔又漂亮,还把他当亲生父亲一样看待,对他甚至比对她亲爹都好。

后来,刘先生干脆直接搬到赵某母女那里,虽然和李女士没离婚,但心早飞走了,如今人也过去了。

本来李女士觉得这么大年纪了,他爱咋样咋样吧,不离婚了,孩子也都大了。

但后来她一想,家里的钱是她和丈夫年轻时一点点打拼出来的,丈夫搬过去肯定不能少给那娘俩花钱。她心里非常不平衡,她决定反击。

她仔细查了丈夫的流水,决定告赵某。经查,在同居期间,刘先生共给赵某转账61万余元,给赵某的女儿小王转账34万余元。李女士想法 院请求赠与无效,要赵某和小王返还财产。

一审,二审均认为,刘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 情 人赵某,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这61万余元需要全额返还。

但赠与小王的34万余元无需返还,因为小王是完全的独立的个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刘先生对其妈妈的赠与。

李女士对此判决不服,如果丈夫不是因为和小王的妈妈赵某在一块,怎么可能会给她钱?于是李女士向高院申请再审。

重新审理时,细细查出了刘先生给小王转的每一笔钱。再查每一笔钱对应的用途。用以区分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单纯赠与。

查出来源的转账有13万余元货代垫付款,5万元劳务报酬,1.4万机票报销,6000元代购货款,1000元生日红包,这些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和和正常交易,不用退还。

剩余部分钱款查不出具体来源,视为依附婚外关系的无偿赠与,需要返还。

最终判决,小王的无任何业务凭证的转账8万元,和共同旅游时刘先生为赵某母女承担的开销1万余元,合计9万余元,需返还给原配李女士。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大额处置共同财产,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刘先生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赠与第三者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独处置。且赠与第三方的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

而他赠给赵某女儿小王的钱本质也是借着子女名义变相赠与赵某,仍然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原配有权追回。但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不在此范围。

提醒大家一个误区:不是只要钱转给小 三以及其家人就一定可以全部拿得回来,能不能追回,还要看转账有没有真实合理用途,我们能追回的是无偿赠与的那部分。

大家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

信源: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