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已经可以数着月份等出狱的黄之锋,突然又多了一宗国安案件,9月2日,29岁的黄之锋在香港高等法院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法官当天没有立即判刑,这意味着他原本最快2027年1月结束现有刑期的时间表,再一次变得不确定。
这宗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控罪涉及的时间其实并不长,从2020年7月1日到11月23日一共146天,但在国安案件中,判断行为性质显然不能只看持续了多少天,更要看行为内容和目的是什么,在我看来,这也是理解这次案件最重要的一个切入口。
香港众志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已经宣布解散,但根据法庭披露的案情,控方指黄之锋此后仍然与身处海外的罗冠聪保持联系,并通过媒体采访、文章、网络内容以及海外倡议等方式继续推动所谓国际游说,而黄之锋此次在高等法院正式承认控罪,案件也因此从是否定罪进入到了如何量刑的阶段。
我认为这里有一个概念特别容易被故意混淆,那就是与外国媒体接触本身并不自动等于勾结外国势力,香港律政司过去解释《香港国安法》第29条时也明确指出,不能脱离具体法律条文给勾结二字随意扩大解释,真正需要看的,是有没有请求或者串谋境外力量对中国或香港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
而黄之锋此次面对的控方案情,核心恰恰落在这里,根据庭上披露内容,他与罗冠聪等人被指推动国际游说并寻求外国制裁香港和中国,因此这宗案件讨论的并不是一个人在网上发表几句意见,而是司法机关如何认定向境外力量寻求制裁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两件事必须分清楚。
为什么法律会把请求外国制裁单独列出来,其实看看2020年的现实就明白,当年美国确实利用行政命令和香港相关法案对11名中央和香港官员实施制裁,后来还不断扩大有关措施,这说明所谓外部制裁并不是停留在口号层面的抽象概念,而是可能真正转化为金融限制和资产措施的政策工具。
当然,这里必须讲清楚,外国后来采取什么制裁措施,不能简单倒推出就是某一个人的游说直接造成,两者之间不能随便画等号,但我认为这恰恰说明为什么国家安全法律会关注请求境外制裁这种行为,因为一个人的具体影响力大小,与这种行为本身是否触及法律禁止的边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黄之锋目前本来就在服刑,2024年11月,他因为俗称47人案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监4年8个月,也就是56个月,当时法院处理的是2020年所谓民主派初选及随后试图取得立法会多数席位、否决财政预算等计划,而这次新案涉及的是另一项完全不同的国安控罪。
2025年6月,黄之锋仍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再次被国安处拘捕,随后被控这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所以现在的情况不是原来那56个月突然被改变,而是旧案刑期尚未走完,又出现新案等待法院量刑,因此最终还要看新刑期是多少,以及法院如何处理刑期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为什么辩方这次求情时特别强调黄之锋犯案时只有23岁,而且已经连续服刑接近6年,希望法院把他的年龄、认罪以及长期在囚等因素纳入考虑,公开庭审资料还显示,辩方希望法院将案件放在较低的3年至10年量刑档次,并进一步请求从轻处理。
但这里千万不能把辩方的请求当成最后结果,因为按照《香港国安法》第29条,相关罪行如果不属于罪行重大,刑期范围是3年至10年,一旦被法院认定属于罪行重大,则量刑范围会上升到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黄之锋到底落在哪一档,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法院。
所以我认为,现在网上直接计算黄之锋究竟哪年哪月可以出来,其实都为时过早,连判刑日期目前都还没有最终公布,更不要说最终刑期以及与现有刑期怎样衔接,现阶段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他原本预计2027年1月完成现有刑期的安排,已经不能再被当成确定的获释日期。
回头看黄之锋这些年的轨迹,会发现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他早年依靠街头政治和国际媒体获得巨大曝光,后来又把国际游说当成重要政治手段,但《香港国安法》2020年实施以后,过去某些人认为可以游走的灰色地带被重新划出了明确法律红线,而案件最终都会回到具体行为和证据本身。
在我看来,这也是这宗案件最大的警示意义,政治立场可以不同,对社会问题也可以有不同看法,但当行为从表达观点走到主动请求外国政府制裁自己的国家或者地区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把所有事情都包装成言论自由,反而是在故意抹掉法律对不同类型行为作出的区分。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9条并不要求制裁最终一定成功才可能构成相关罪行,香港律政司整理的判例摘要明确指出,请求外国实施制裁属于行为犯,控方并不必须证明外国最终因为这个请求真正采取了制裁措施,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会把重点放在行为本身和参与方式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