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坐一趟地铁没站稳,最后竟可能站到民事纠纷的另一边,8月31日,北京大学生小陈乘地铁时因为车厢晃动摔倒,腿部碰到旁边一名女乘客,他马上道歉并配合报警,可事情并没有随着一句抱歉结束。
临近下车时,女子表示一条小腿没有知觉,小陈没有躲也没有走,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他主动打车送女子去医院,还租来轮椅陪着挂号检查,交通费、轮椅费和诊疗费前后已经花了数百元,我认为从普通人的处理方式看,他至少没有逃避问题。
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女子膝关节未见明显异常,但女子仍称腿部难受,需要休息三天,随后提出3000元误工费,如果无法获得赔偿就考虑起诉,而警方后来也确认当天确实出过警,由于事情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建议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
这件事最容易引起情绪的地方就在这里,一个大学生已经陪同就医并垫付费用,检查又没有发现明显异常,为什么还要再拿3000元,但我认为先别急着给任何一方扣帽子,因为民事赔偿最终看的不是谁声音大,也不是谁觉得自己委屈,而是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链条。
首先必须讲明白,膝关节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并不能简单推导出女子百分之百没有疼痛或者软组织不适,医学检查与主观症状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反过来也一样,仅仅表示自己难受、需要休息三天,同样不能直接推出另一方必须支付3000元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确实可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女子真的因为这次碰撞受伤并因此无法正常工作,那么依法主张合理损失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始终落在合理和实际损失这几个字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说得更加具体,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判断,有固定收入的人还要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所以3000元不是张口报一个数字就自动成立。
换句话说,如果真的走到法院,女子通常需要说明为什么必须休息三天、这三天有没有实际不能工作的医疗依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是多少、单位有没有因此扣发工资,以及这些损失是不是由地铁上的那次碰撞导致,我认为这些证据缺一块,赔偿主张的说服力都会下降。
而小陈也并不是只要腿碰到了别人,就天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民法典》确立的一般侵权规则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承担责任,这里面至少要讨论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实际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一点其实有非常典型的司法案例,最高法入库参考案例中,一名老人在北京西站转身逆行时碰到正常通行旅客的行李箱后摔倒并最终去世,家属要求行李箱主人赔偿,但法院认为对方正常通行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北京西站这个案例和地铁摔倒不是同一个案情,绝不能直接套判决结果,但我认为它至少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识,公共场所发生身体接触以后,法律不是简单按照谁碰到谁就让谁掏钱,而要判断当时这个人有没有超出正常行为范围,有没有应当预见却没有避免的过失。
放回这次事件,如果小陈确实只是因为正常行驶中的车厢突然晃动失去平衡,而且没有追逐打闹、故意冲撞或者其他明显不当行为,那么他到底存在多大过错就值得具体分析,如果后续证据显示地铁当时存在异常运行情况,责任判断甚至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因素。
我尤其觉得,小陈已经支付检查费、打车费和轮椅费用这件事,不宜简单理解成他已经承认自己需要承担后面所有损失,生活中一个人遇到这种情况,先带对方检查身体是一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最后法律责任是多少,还是应该根据伤情、过错和证据重新判断。
如果因为主动送医就意味着以后对方提出多少赔偿都必须接受,那反而可能制造一个很不好的社会效果,以后普通人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碰撞,第一反应可能不再是赶紧把人送医院,而是害怕自己的善意行为被理解成无限责任,我认为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
但同样也不能因为检查暂时没发现明显问题,就要求女子马上放弃一切权利,如果之后确实出现与碰撞有关的伤情,有医生明确诊断,也产生了真实治疗费和误工损失,她当然可以依法主张,因为保护受伤者和防止无依据索赔,本来就是法律需要同时守住的两端。
现在警方将事情定性为民事纠纷并建议协商,我认为其实已经给出了最理性的方向,小陈保存好报警记录、检查报告、付款凭证以及事发经过,女子如果坚持索赔,也把医疗证明、工资流水和单位扣薪记录准备清楚,最后多少钱该赔,让证据而不是情绪来说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