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湖北竹溪县、十堰市两级法院是如何违背法律和事实把我逼上绝路的?本人蔡先平,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324196801201076,现就竹溪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学平、现任院长王良友(曾任案件二审审判长)、一审办案人王晓娟、李从鑫等人,在本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行为,向贵部门实名举报,具体事实如下:一、越权批准并执行逮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 非法行使批准逮捕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2. 违法替代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3. 以“笔误”“警力不足”搪塞违法事实:2025年6月信访听证会上,竹溪县法院称逮捕证上“批准逮捕”为笔误,。4. 未依法询问且伪造提审记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二、拒不依法开展伤情成因鉴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019年4月2日一审开庭前,本人代理人周明星律师向竹溪县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害人赵炜左手伤情进行成因鉴定,理由包括:赵炜与蔡新泥互殴时手持手机击打、自身摔倒左手着地均可能致伤,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伤情非本人所致的可能性。但一审办案人王晓娟以“十堰市无法鉴定”为由拒绝申请,三、篡改关键证据,捏造犯罪事实栽赃陷害1. 篡改被害人伤情陈述:赵炜多次陈述“蔡先平用脚直接踏在左手部位致轻伤”,且称该事实来自视频,但视频中并无相关画面。2. 篡改证人证言:证人李伟2018年8月15日证言称“没看清、不确定蔡先平是否踢到赵炜左手”,四、二审审判长王良友伪造鉴定相关事实,维持错误判决1. 编造视频鉴定结果: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刑终239号刑事判决书中,王良友故意认定“委托鉴定机构将车载视频清晰化处理,鉴定机构将蔡先平本人及其脚部标出”。2. 违背“疑罪从无”原则,恳请权威部门秉持公平正义,履行公平公正职责,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盼复!否则我会不惜生命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瞧、湖北竹溪县、十堰市两级法院是如何违背 法律和事实把我逼上绝路的? 本人蔡先平,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324196801201076,现就竹溪县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学平、现任院长王良友(曾任案件二审审判长)、一审办案人王晓娟、李从鑫等人,在本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违法办
阅读:0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