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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新规之下的“开门杀”:有责未必赔钱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办理的首批“开门杀”案件,本案的裁判思路,体现了交通事故赔偿规则新的变化。 案情简要:驾驶人临时停车,后排乘客开启车门与后方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受害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 ​

办案手记|新规之下的“开门杀”:有责未必赔钱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办理的首批“开门杀”案件,本案的裁判思路,体现了交通事故赔偿规则新的变化。案情简要:驾驶人临时停车,后排乘客开启车门与后方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受害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乘车人均负事故责任。受害人提起诉讼,将司机、乘车人、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主张赔偿。代理我方乘车人过程中,核心抗辩观点为: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分担;二、依据新司法解释第二条,乘车人开车门致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当先由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先行赔付;三、只有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才由驾驶人、乘车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经审理,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案涉全部损失均可由保险足额赔付,不存在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判决驳回原告对乘车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乘车人无需自行承担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