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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借 5000 万陷入民间借贷纠纷,一笔 500 万还款争议,案件被最高法

天津男子借 5000 万陷入民间借贷纠纷,一笔 500 万还款争议,案件被最高法发回重审。天津蓟州的王先生,曾是内蒙古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桩跨度十多年的民间借贷官司,一直纠缠着他。

当初他向廊坊的邢某台借款 5000 万,合同约定月利息 4%,每月 20 日还款 500 万,合同还写明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王先生事后表示,当初自己理解错了条款,误把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看成年千分之二,等到反应过来,才发现已经掉进高息借贷的坑里。

要说明的是,本案里 “职业放贷人” 只是王先生一方提出的争议主张,能不能认定成立,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审查裁判,目前还没有定论。

整件事的源头要追溯到 2010 年 6 月 15 日,王先生在河北霸州和邢某台签订最高限额民间借款协议,这笔借来的钱,主要用来扩大矿山生产规模。白纸黑字的合同写明月息 4%,一旦逾期,还要按每日千分之二收取违约金,巨大的利息压力,也为后续漫长的纠纷埋下伏笔。

真正撬动整个案件走向的,是两笔合计 500 万元的转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3 月 16 日的一审判决查明,2011 年 3 月到 2013 年 9 月期间,王先生已经累计偿还 6418 万元。

可其中 2013 年 6 月 13 日,汇入邢英某账户的两笔各 500 万元,一审没有认定为本案还款,理由是收款账户户名并不是出借人邢某台。但王先生始终坚持,这个收款账户,是按照邢某台一方的指令指定使用的,这笔钱理应算作归还本案借款。

这笔悬而未决的 500 万元,多年之后又重新浮出水面。2024 年 1 月,王先生向天津市蓟州区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后续调查过程当中,邢某台确认该 500 万元属于案涉借款的还款。拿到这份关键材料之后,王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 年 9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已经偿还、尚未偿还的款项数额还有进一步核查的必要,撤销河北高院、廊坊中院先前作出的判决,把案件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这一份再审裁定的意义很现实。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不能只盯着借条、借款合同上面写的数字。实际放款本金多少,每一笔转账到底算本金还是利息,哪些款项已经实实在在归还,全部都要对照银行流水、实际履行记录一笔一笔核对。

按照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之后,出借人依然要对借贷关系还继续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王先生还在争议另外一个核心问题:邢某台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职业放贷人。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没有取得放贷资质,在一段时期内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是认定职业放贷人的重要参考。

2020 年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没有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对应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并不是一笔大额借款、利息偏高,就直接等同于职业放贷。法院审理时,会综合看出借人的放贷次数、借款对象范围、资金来源,是否长期依靠放贷获取收益。另外民事层面的职业放贷认定,和刑事非法放贷也不能混为一谈。

四部门 2019 年出台的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意见,刑事立案标准更加严苛,其中 “经常性放贷” 要求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 10 次以上,民事认定标准和刑事犯罪标准二者并不等同。

再回看这桩案子的账目。王先生自述,2010 年 12 月之前就已经偿还 2976 万元,后续还通过银行转账、铁粉抵账等多种方式持续还款。2014 年邢某台提起诉讼,2015 年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偿还本金 2695 万余元以及对应利息。

到 2026 年 5 月,廊坊中院重审本案,把争议已久的 500 万元认定为还款,也不再支持部分迟延履行加倍利息,但依旧判决王先生需要偿还 2100 余万元。

一场借 5000 万引发的官司,拉扯十余年,远不是简单的借钱还钱。现在摆在法庭面前,需要厘清的问题还有不少: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每一笔还款该如何抵扣,复利、违约金哪些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还有邢某台的放贷行为、资金来源该如何定性。

最高法发回重审,已经把查清全部账目放在案件的核心位置,最终结果,一切还要以生效司法裁判为准。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媒体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