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北京,一男子卖掉家里收藏的纪念金币,不料,收到12.4万元货款后,名下银行卡突然被外地公安冻结,连带多张储蓄卡被风控管控。北京当地警方调查之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确认男子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没想到,做出冻结操作的外地派出所,始终没有给出正式书面结论,既不解冻账户,也不给出扣划资金的正式文书,男子的学习、日常生活、实习全部受到严重影响,多方渠道反馈也没能快速解决问题。
今年5月底,王同学在北京读书,当时金价走低,他打算把父亲收藏多年的一套熊猫纪念金币挂在二手平台卖掉。
很快就有买家找上门沟通,双方谈妥价格,约好线下当面交货。
到了交易当天,买家本人没有到场,委托了一个女孩子过来现场取走黄金,随后钱款转到王同学的工商银行卡里。
交易刚结束麻烦就来了,王同学发现收款的银行卡直接被湖南临澧县烽火派出所冻结。
他第一时间跑到本地派出所报备,还发现网上联系他的买家已经彻底失联。
帮忙跑腿拿黄金的女孩交代,自己只是单纯过来帮忙取货,给钱办事,完全不清楚买家的真实底细。
之后王同学才了解到,这笔12.4万的货款,被认定属于某起案件当中的涉案资金。
突如其来的冻结打乱了他全部生活,不只是收钱那张卡,他名下好几张银行卡全部被风控限制,线上转账、消费全部受限,只能跑柜台办理业务。
原本谈好的实习,因为没法办理工资卡只能放弃,学费缴纳、日常开销处处碰壁,写论文上课的大量时间,都耗费在来回对接各地公安、提交证据材料上面。
为了自证清白,王同学把聊天记录、交易现场视频、商场监控录像、黄金收藏原始票据全部整理提交,反复配合异地协查工作。
当地北京警方完整核查整件事情之后,6月3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同学不存在犯罪事实。按照之前沟通的说法,拿到这份文书之后外地警方就应当核实情况解除冻结。
可文书递交过去,事情并没有迎来转机。从6月一直到9月,王同学打电话、走政务热线、信访途径反馈问题,派出所民警也赴京当面和他见过面,但始终拿不到一份正式书面结果。
一会儿说要走资金返还流程,一会儿又建议他找北京本地报案追黄金,还提到可以让案件受害人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说法来回变动。
王同学多次要求,如果不认可这笔交易属于正常善意取得,请出具书面依据,这个诉求一直没有得到正面答复。
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只能按照局内流程办事,个人权限有限,既没有解冻,也没有出具资金扣划的正式法律文书。
客观来讲,公安冻结涉案资金,出发点是守住受害人财产,打击违法活动,这套机制本身没有问题。
但现实里就会遇到王同学这种普通人,完完全全做正常二手实物交易,事前不知情,没有参与任何坏事,却因为收到一笔涉案流转过来的钱,背上账户冻结的麻烦。
在我看来,二手贵重物品线下交易,哪怕买卖的是自家收藏,也一定要留存完整聊天记录、交易凭证、货物来源证明。遇到委托他人代取货、陌生人大额转账的情况,多留一个心眼。
公权力办案既要守住打击案件的底线,同样也不能忽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查清事实之后,该走的流程、该出具的文书应当及时落地。不能让没有过错的普通人,长时间承担账户冻结带来的生活代价。
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完整提交证据材料,通过正规信访、检察申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稳妥可行的办法。
我们日常交易,也要守好交易证据,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被冻结的存款财产,经过核查确认和刑事案件没有关系的,必须在三天之内解除冻结、原路返还。
王同学只是正常出售自家收藏的纪念金币,全程合规合法,北京警方已经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能够证明他没有任何违法问题,这笔12.4万元收入也和案件无关。
但外地派出所迟迟不解冻银行卡、不出具任何书面处理文件,长时间冻结他的账户,明显不符合这条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他的学习、生活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合法取得涉案资金,属于善意取得,这笔钱财不可以被追缴。
王同学的黄金交易价格合理,有完整的票据、视频、聊天记录作证,事前完全不清楚买家资金存在问题,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办案机关既不依法解冻资金,又不给出不予认可善意取得的书面说明,反复更改处理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星新闻2026-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