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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福建龙岩,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公布的半年报中,里面竟然将“人民政府”写成

“离大谱!”福建龙岩,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公布的半年报中,里面竟然将“人民政府”写成了“人民币政府”、“新能源”写成了“新熊源”……。更让人瞠目的是,“人民币政府”这个错误在5年前的财报就出现过,在多份定期报告里进进出出,期间更换过审计机构和董秘,但始终没人发现,更没人纠正。紫金矿业事后发了更正公告,诚恳道歉,再三澄清“不影响财务数据”。但投资者忍不住要问:连机构名称都敢连续写错六年,财务报表里那些复杂的数据,又该让人怎么放心?
 
据悉,近日,国内矿业巨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定期报告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文字错误的更正公告》。
 
公告大意是,公司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在“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部分,涉及三家单位的名称出现了文字录入偏差。公司郑重致歉,并声明这些错误不涉及任何财务数据、会计科目或经营指标,不影响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如果仅是看这份更正公告,多数人或许会认为这只是上市公司信披工作中一次无伤大雅的“笔误”。
 
然而,查看紫金矿业近五年的公开年报,并将相关页面对照审阅时,问题变得不再那么简单。
 
第一处,涉及西藏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该县是紫金矿业重要矿产基地的所在地,政府合作关系紧密。
 
在《2026年半年度报告》中,该政府名称赫然被写作 “墨竹工卡县人民币政府” 。“人民”与“人民币”,一词之差,天壤之别。
 
更离谱的是,在紫金矿业2020年年度报告中,这一相同的错误表述“墨竹工卡县人民币政府”已经出现过。
 
这意味着,这个看似偶然的笔误,并非首次发生,而是一个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历经多次定期报告编制、审核、审计,却始终未被发现的“幽灵错误”。
 
第二处错误,涉及金融机构名称。报告将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漏写为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导致“银行”二字的缺失。经查,此错误至少在2025年半年报中便已存在。
 
第三处错误,更具“创造性”。报告将 “江苏藏青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改写成了 “江苏藏青新熊源高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这短短一行字中,出现了两处“创新”:“新能源”变“新熊源”,“产业”变“高业”。
 
“熊源”一词在上下文语境中毫无意义,可能是拼音输入法下“neng”与“xiong”等混淆或误触所致。
 
令人唏嘘的是,这样一些错误,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出现在面向百万投资者、经由董事会秘书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由顶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网友调侃道,同一个错写六年,说明这报告压根没人认真看过,全在闭着眼睛签字。前一家审计机构四年没发现,后一家审计机构一年半也没发现,这审计费花得冤不冤?
 
也有网友说,半年报几百页,几千个机构名,打错字太正常了,财务数据没错就行,何必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说,买股票管你写成“人民币“还是“人民”呢?股价涨了比啥都强。
 
从法律角度,这次错误信息的披露该如何评价呢?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紫金矿业将“墨竹工卡县人民政府”写为“墨竹工卡县人民币政府”,“人民政府”变“人民币政府”等系客观事实错误,不符合“准确”之要求。
 
不过,这些信息的错误尚未达到证券虚假陈述,仅仅是一般性信息披露行政违规。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结合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要件在于“重大性,”即该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证券交易价格。
 
就本次事件中,多处错误均为单位名称的笔误,不涉及财务数据、会计科目或经营指标,也未引发股价异常波动,明显不具备重大性要件。
 
所以,投资者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但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不要求违规达到“重大性”程度,只要“未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即可适用。
 
这这意味着,证监会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对上市公司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最高500万元。
 
此外,涉案两家审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负有审慎审核义务,如造成损失,依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次仅限于部分笔误,无法证明造成实际损失,承担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很低,但可能面临声誉损失的风险。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信息披露无小事,每一处文字,都承载着对投资者、合作方和监管机构的法定诚信义务,务必谨小慎微。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