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市一民警李才坤被判死刑,在面对记者镜头时,他突然伸出被拷住的双手,猛得掀起自己的衣服,只见衣服上赫然写着“喊冤”两个大字!
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才坤故意杀人案。
这里的“死刑”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后来经过上诉,广东高院维持了原判。
镜头里,是两个醒目的字;卷宗里,却是另一套让人沉重的细节:预谋、枪击、现场伪装,还有侦查阶段留下的供述和物证。
一个本该保护规则的人,最后却把手里的枪变成了私刑工具,把一个人的生死交给了自己的判断。
他说自己喊冤,公众当然可以关注,也可以追问,但司法判断不能只看谁在镜头前更激动,得看证据链有没有断,现场痕迹能不能解释,证言和鉴定能不能互相印证。
尤其当涉案者曾经穿着警服,这件事就更不能只当成一场个人悲剧来看。警察身份带来的,不只是权力,还有更高的约束;懂法律,却利用法律赋予的工具去设计假案,伤害的不只是受害者一家,也会让普通人对那身制服产生怀疑。
任何案件都应当允许申诉和纠错,喊冤也不该被简单嘲笑。只是申诉要回到证据,翻案要靠新线索,不能靠一个足够抓眼球的动作替代审判。
衣服上的字可以被记者拍下来,死者的命却不会因为镜头转开就消失。司法真正要守住的,正是这种不被情绪带着走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