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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仁怀,一男子下班回家,发现4年级的儿子挂在梁上,已经一动不动,他吓得赶紧抱下

贵州仁怀,一男子下班回家,发现4年级的儿子挂在梁上,已经一动不动,他吓得赶紧抱下孩子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身亡,死亡原因是窒息。悲痛的父母认为:孩子想不开,和学校的教育有关,是学校没教育好,孩子才做出轻生行为,于是把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万元。学校大喊冤枉,孩子是周末在家出事,跟学校有什么关系,保险公司也以不是意外身故拒绝赔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这么判。

2023年11月的一个周日,贵州仁怀市,读小学四年级的小肖独自待在家里。

下午小肖的父亲肖某和母亲回到家,才发现孩子挂在梁上一动不动,他们赶紧抱下孩子着急忙慌把他送去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无力回天,医院出具证明,孩子死亡原因为窒息。

好好的孩子突然轻生,对整个家庭打击巨大。孩子生前在学校统一购买过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包含疾病身故、意外身故等多个保障项目。

悲痛之下,肖某的父母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通知书,没有同意赔付。

理赔碰壁之后,肖某的父母选择走上司法途径,将学校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仁怀市人民法院。

家长在诉状里提出,学校不光要教书,还得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如果学生心理出现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发现,并且配合家长处理,不能一味批评孩子,给孩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他们认为孩子走向极端,根源来自学校的教育问题。

面对起诉,学校方面觉得很委屈,对孩子的悲剧感到惋惜,但坚持自己没有做错事。

学校表示,悲剧发生在周末,属于孩子居家的休息时间,不在学校的管理时间和管辖范围之内。

学校平时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教育义务。

孩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把未成年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监护责任本就在家长身上。

至于家长提到老师批评打压学生,学校认为正常的批评教育是教学的一部分,家长也拿不出实质证据证明老师有过度责罚的行为,不能把孩子在家发生的悲剧算到学校头上。

保险公司也作出答辩,这份保险属于意外伤害险,只有外来的意外事故才能够赔付,而根据家长的说法,孩子属于自行轻生,并不属于意外范畴,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法院看完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之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家长拿不出充分证据,证实学校老师存在超出正常限度的批评、体罚或者违规处分行为,而且出事地点在家中,时间是周末休息日,不受学校管控。

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家长没办法证明学校行为和孩子离世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学校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的赔付诉求,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全部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很多人都说,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份丧子之痛可以理解,换作任何一个家庭,都很难接受这样残酷的现实。

但是同情归同情,法理要分清,不能因为悲剧发生,就随意把责任推给别人。

学校的责任,是在校期间教育看管学生,不可能24小时监控孩子的居家生活。批评教育本身也是教育的一部分,但这不代表孩子在家发生的所有不幸,都要由学校买单。

在我看来,孩子的心理健康,从来不是某一方单独的责任。

学校要多留意孩子情绪变化,做好心理疏导;而家庭才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港湾,家长要多观察孩子内心,多沟通陪伴,尽量不要把低龄儿童独自留在家中。

生命只有一次,比起事后追责,平时多关注孩子的情绪,做好风险防范,才是我们更该重视的事情。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肖读四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出事发生在周末家中,不在学校学习、生活的管控时间段。

而且家长拿不出证据证明学校有过度批评、违规教育的过错,按照这条法律,举证责任在家长这边,证明不了学校有过错,学校就不用赔钱,这也是法院驳回告学校诉求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残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小肖买的是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只赔外来意外造成的伤亡,小肖的死亡属于自行自残,不属于意外事故,虽然孩子是未成年人,但这份意外险不是专门的身故寿险,不在赔付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法院也不支持家长的保险理赔请求。

来源:深圳新闻网202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