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有个管押送的官员,押送70名流放囚犯去长安,走到半路,他把所有人的枷锁全解了,让他们自由行动。
这件事最后不是以逃亡、追捕收场,而是以一场宫廷赐宴结束。隋文帝杨坚召见了那批流囚,准许他们带着妻子儿女入宫,随后下令赦免。负责押送的王伽,也因此升任雍令。
不过,故事里最值得注意的,并非皇帝的奖赏,而是王伽在荥阳作出的那个决定。
《隋书·循吏传》记载,王伽是河间章武人,开皇末年担任齐州行参军。州里交给他一项差事:将李参等七十余名流囚送往京师。史书没有写明具体年份,也没有说人数恰好是70。
当时,流囚须戴枷锁,由兵卒押送。队伍到了荥阳,王伽见众人行路辛苦,便提出一个不同寻常的办法:卸去刑具,撤去押送人员,让他们自行前往长安,但必须在约定日期集合。
李参等人答应了。王伽随后表明,若有人不能按期到达,自己愿意承担死罪。此后,他没有继续押着这批人赶路,而是让他们自行前行。到了约定日期,七十余人全部抵达,没有一人逃离。
正史的叙述到这里很简洁。所谓囚犯跪地痛哭、官差拼命阻拦、众人提前站在长安城门口等候,都没有可靠依据。王伽的家人是否会受牵连,史书同样未作交代。把这些情节删去,事情反而更清楚:一个负责执行刑罚的官员,主动改变了押送方式,并由自己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
他为什么敢这样做?《隋书》没有留下完整解释,但其言行有一条明确界限:王伽并未否认囚犯有罪,也没有擅自宣布赦免。他只是认为,已经受到刑罚的人,不必在押送途中再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这与隋初的法制变化有一定联系。581年隋朝建立后,朝廷着手修订法律;583年形成的《开皇律》,以十二篇、五百条构成较为简明的法典体系,并对前代严酷刑罚作出调整。宽简刑罚,是当时重建统一秩序的重要方向之一。
但宽简不等于官员可以随意处置案件。开皇五年,即585年,朝廷要求断罪时写明所依据的律文;次年又要求州县官员学习法律并接受考核,行参军也在相关范围之内。王伽的举动因此更接近一次特殊的个人处置,而不是隋朝普遍实行的押送制度。
隋文帝听闻此事后,先召见王伽,再召集流囚,赐宴并赦免他们。随后颁布诏书,强调官员应当以诚意劝导百姓,使有过者获得改过机会。王伽升任雍令后,史书还记载他治理地方颇有政绩。
同一卷《隋书》还收录了刘旷的事迹。刘旷任平乡令七年,处理争讼重在劝导,俸禄用于救济贫困,任内狱中没有系囚,后来升任莒州刺史。两人的做法不同,却都被列入“循吏”,说明当时对良吏的评价,并不只看惩处了多少人,也看能否减少争讼、安定地方。
王伽这次押送成功,不能证明所有囚犯都适合解除监管,更不能把个人承诺当成法律的替代品。它真正留下的经验,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可以有分寸,官员在履行职责时,也应当考虑人的处境。法律负责划定边界,审慎的治理则使这些边界不至于变成单纯的苛刻。
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的局面,也试图重新建立统一的法律和行政秩序。王伽只是其中一名基层官员,他的事迹没有改变王朝的兴亡,却让后人看见了那个时代的一种变化:旧有的严刑惯性仍在,宽简与劝导已经开始进入治理实践。一个时代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旧习立即消失;新时代的开始,往往就藏在这些具体而有限的改变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