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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种证据/事实,法院原则上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不同证

这6种证据/事实,法院原则上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不同证据证明力差距巨大。有的证据,哪怕对方极力质疑抗辩,法院原则上可以直接采信;有的证据哪怕内容属实,也未必能被采纳。核心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免除了一方的举证义务 。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好这套免证规则,耗费大量时间重复举证,反而忽略真正关键争议点。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面6类情形,无需你再额外举证,法院可直接认定事实。

1、生效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基本事实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中认定的基本事实,在后案诉讼中,法院可以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

⚠️例外:对方拿出足够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才可以不采信。单纯口头否认、简单质疑,不能否定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

实务提示:提交复印件时,最好附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2、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经过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法律事实、文书,具备很高证明效力,法院原则上直接作为定案根据 。

比如公证的合同、公证录音录像、公证网页保全等。
只有对方提交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公证内容,才不予采纳;仅仅质疑公证内容,不会否定公证书效力。

3、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仲裁作出的生效裁决书里面查明的事实,诉讼阶段可以直接引用。
对方想要否定,需要提交相反证据进行反驳,不是口头不认可就可以推翻。

4、国家机关公文书证

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公文、登记材料、处罚文书、档案记录,推定为真实,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定案 。

像不动产登记证书、工商档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都属于此类。
如果想否定公文书,必须拿出扎实反证,不能只凭口头抗辩。

5、法庭上合法有效的自认

开庭过程中,对方在起诉状、庭审笔录、代理词当中,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该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你不用再举证证明 。

注意:身份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受胁迫、重大误解作出的自认,有证据可以申请撤回。

6、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事实

社会普遍知晓、公序常识类事实,不需要再举证;还有法律直接推定的事实,也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案件基础事实。

举例子:法定节假日、公知常识、法律直接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等。
对方想要否定,需要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非常关键的实务提醒

1、“可以直接采信”不等于绝对不可推翻。分为两个标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后者证明标准更高,生效裁判、公证书需要达到“足以推翻”才会否定效力 。口头否认、简单怀疑,达不到推翻标准。

2、免证不等于不用提交材料。你仍然要把判决书、公证书、仲裁裁决、档案材料等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只是你不需要再另行举证证明文书本身记载的事实。

3、不要混淆:上述是事实免证,不等于直接赢下全部诉讼请求,还要结合你的诉讼请求、法律关系综合判断。

庭审实操话术

“该事实已经由XX生效判决书/公证书予以确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请求法庭直接予以认定。对方仅口头提出异议,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其异议不应予以采纳。”

免责提示:本文为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以承办法庭适用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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