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20多岁的女孩在餐厅吃饭,被4岁的男孩碰了一下屁股,本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没成想,双方竟闹到派出所,三次调解都没谈拢,女孩直接准备起诉了。有人认为女孩太较真,跟一个4岁孩子计较;也有人说不管多大,碰了别人就该道歉。
8月26日,来自福建的小熊在长沙一餐厅吃饭。据她说一个4岁男孩跑到她身后,用手碰到了她的臀部。小熊当场反应过来,伸手抓住了正要跑开的男童。
孩子被抓住后当场大哭,声音不小。家长听到哭声马上赶了过来,一看自己孩子被抓着,情绪立刻上来了。
家长的说法很直接:“孩子就是跑步过程中不小心碰到的,压根不是故意的。一个4岁的孩子,连"屁股"和"胳膊"都分不太清,能有什么坏心思?”
双方因此争执起来,最后闹到了派出所。
在拉扯过程中,小熊呼吸性碱中毒发作,从派出所被120送去了医院。之后当地相关部门三次介入调解。
小熊提出两个要求:家长书面道歉,承诺以后好好管教孩子。
家长则表示,道歉可以,但小熊也要为拉扯中孩子受的伤道歉。
双方谈不拢,小熊决定走法律程序。
客观来看,这事双方都有道理。
站在女孩:自己的身体被人碰了,想要一个道歉,这是人之常情。
站在家长:4岁的孩子确实不懂事,说他故意猥亵,这个确实站不住脚,孩子被拉扯受了伤,家长心疼也正常。
但问题就出在,双方都只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都不肯退一步。本来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事,最后闹成了官司。
正如网友说:"4岁的孩子跑的时候碰到东西会下意识扶一下,这女的走诉讼理由是四岁孩子性侵她?"
当然也有人支持女孩,认为不管孩子多大,碰了别人就该道歉,家长不能拿"孩子还小"当挡箭牌。
说实话,事本不是什么大是大非的问题,结果被情绪裹挟,越闹越大。
咱们理性分析一下:
第一,4岁的孩子确实不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民法典》写得很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但关键是,猥亵行为的认定必须看主观故意,如果确实是无意触碰,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
第二,不管孩子是有意还是无意,碰了别人的身体,家长作为监护人确实应该道歉,这是基本的礼貌和责任。
第三,女孩抓住孩子的方式确实值得商榷,面对一个4岁的孩子,直接上去拉扯,这个方式太激烈了,完全可以找家长、找餐厅工作人员来处理。
这事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双方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
家长不该护短不道歉,女孩不该用拉扯孩子的方式维权。
如果双方都能冷静一点,各退一步,这事根本闹不到法庭上去。
做家长的,出门在外一定要看好孩子,教孩子懂规矩,碰了别人要主动道歉,别拿"孩子还小"当借口。
做受害者的,维权要讲究方式方法,别用错误的方式对抗错误,最后反而让自己陷入被动。
遇到矛盾和冲突,先别急着情绪化,先冷静下来好好沟通。能协商解决的,就别闹到法庭上。
当然,如果协商不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值得尊重。
希望咱每个人都能从中学会换位思考,多一点理性,少一点冲动。毕竟,和气才能生财,理性才能解决问题。
目前小熊已经正式启动了诉讼流程,后续怎么判,咱们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