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有一起网络报道的民间借贷纠纷:男子在足浴店消费认识女技师,二人后续交往。女技师向男子借款 14 万元,双方协商还款方式,一会提出每次见面抵扣 600 元,一会承诺每月归还 2000 元。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女子搬家拉黑男子,尚欠十余万未结清,男子起诉至法院索要欠款。
陈某把转账记录、双方谈钱的聊天内容拿到法庭后,真正麻烦的地方并不是钱有没有转出去,而是14万元交付时到底属于借款、赠与还是别的往来。
按参考材料记载,蒲某曾表示可以按每次600元抵扣,后来又提出按月还2000元,这些内容会影响法院判断双方有没有明确的还款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也要求,只有转账凭证并不当然等于借款,对方如果提出其他款项性质并拿出证据,出借一方还要继续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类似的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例第225号给出了更清楚的处理过程。2017年8月,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何某荣因经常到该场所消费与李某相识。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荣通过农业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20.19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又通过微信转款278笔,共17.75万元,两部分合计37.94万元。
李某并非只收款,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向何某荣微信转账9.13万元,还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合计14.77万元。
到了2020年1月,冯某慧以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为由,将李某起诉到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并把何某荣列为第三人。
李某提出,相关款项属于正常合作和经济往来,并不认可全部属于赠与。一审面对数百笔双向流水,认为现有证据难以准确区分正常往来和赠与,驳回冯某慧的诉求。
案件随后进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何某荣向李某转出的37.94万元中,在扣除李某已经转回和代付的14.77万元后,剩余23.17万元属于需要处理的赠与款,并判李某返还其中11.59万元。
冯某慧没有就此结束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冯某慧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核心意见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共有,何某荣基于婚外关系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不能直接切成一半后只返一半。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该案列入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这个结果也说明,男女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不能把所有资金往来简单归成同一种性质。借款要看借贷合意和交付事实,赠与要看财产来源和处分权限,消费还要结合具体支付背景。
2011年12月31日,重庆酉阳的冉某向郑某借2万元时没有写借条,郑某到2014年8月6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法院根据多项间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仍认定借贷成立并判令还款。
因此,回到陈某与蒲某的争议,陈某手里有没有一张传统借条并不是唯一问题。双方为何转钱、转钱时说过什么、蒲某是否明确承认欠款、后来所谓600元抵扣和每月2000元还款是否具有真实明确的债务确认意义,都会影响判断。
仅凭特殊关系否定全部金钱请求,或者仅凭转账记录认定全部属于借款,都不符合这些公开案例体现的审查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