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和男子认识相恋不久,男子找女子要走314000元,说过两天就还,可对方一直没还。后来女子怀孕,家里人说要68万彩礼,但是会添钱凑成100万给女子带回去。男子嘴上同意,可实际没动,后又说家里人不同意,两人分手。之后女子也没纠缠,两人算清账目,男子签下32万的借条给女子后,就联系不上了。女子这才猛然惊醒:早在两人恋爱前,对方就被限高了,难怪不敢去坐高铁。
小宋是江西姑娘,在杭州做主播,她和储某是2025年11月通过社交软件认识的。
对方自称自己是开装饰公司的,家里之前破过产,靠着父亲的打拼还清了几个亿的债务,东山再起。
认识储某之后,小宋觉得对方的经济情况应该是蛮好的,因为对方平时上班、去工地,都是司机开着商务车接送的。
她放心戒备心,跟储某走到了一起,认识不到一个月,储某就说工地要周转,找小宋要钱,一个月要走了314000元。
有次他甚至半开玩笑地跟小宋说:“你胆子可真大,就不怕我直接跑路了?”
小宋也只当对方开玩笑,对方开公司,有专职司机,总不至于为了这点钱耍无赖。
当时储某说的过两天就还,可他一直没还,小宋没忍住催了对方,催得多了,两人还闹起不愉快。
就在这个时候,储某突然主动提出,要开车送小宋回江西老家过年,小宋本来想着买高铁票回去方便,可对方很抗拒坐高铁,说有司机送,坐什么高铁。
小宋当时还以为对方贴心,也没多想,高高兴兴把储某带回了老家,小宋父母看到女儿男友,也很开心,特意给他包了10001的红包,意思是万里挑一。
过完年后储某又开车来接小宋回杭州,得知小宋收到了18000元的压岁钱,他说自己司机家里急着用钱,需要3万,让小宋把压岁钱拿给他应急,小宋也照办了。
2026年4月,小宋发现自己怀孕了,储某很开心,表示愿意负责,两人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
小宋家里人表示他们当地彩礼是68万元,但是收了之后,会添钱凑成100万再返回来。
储某表示这个安排很好,可却半点实际行动都没有,被小宋催急了,才说自己家里人不同意。
之后小宋心灰意冷去医院打掉了孩子,父母过来照顾她,她联系储某,希望他出面,给家里人一个交代。
结果对方空手来了一趟,没说两句话就走了,之后再也没露过面。
事到如今小宋也不想纠缠感情的事了,好聚好散把账算清楚就行。
2026年4月25日,储某给她补了一张32万的借条,约定5月5日还款,可一直拖到8月,半毛钱都没见着。
小宋猛然惊醒,顺着信息去查,结果发现对方早在2025年7月就已经被限高了,难怪连高铁都不能坐。
其实从一开始,对方就是用的假名认识的小宋,就连对方的微信实名也不是他自己的。
小宋这才反应过来,对方一直在骗她,从一开始就是抱着某种目的来认识她的,因为这30多万是她的全部存款。
因为这些事情,小宋根本没法好好工作,晚上也睡不好。
经过民警的帮忙联系,储某还了15000元给她,可剩下的30来万,还没还清。
小宋和储某相识恋爱不到一个月,就把30多万拿给储某去用,这胆子真的太大了,男女恋爱,可以动心,但是涉及到大额钱款,还是应该慎重的。
小宋从一开始就被对方精心打造的“有钱人”人设给套牢了,开公司,出门有司机接送,还清几亿债务,这些阔绰的排场,让她卸下了防备。
之后对方又以工地周转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理由借钱,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对方连小宋一家人都给算计了,陪小宋回家过年,见父母,让小宋以为对方是真心的。
直到小宋怀孕,双方谈婚论嫁,对方装不下去了,两人分手,对方欠钱不还,小宋才发现对方限高的事实。
储某从小宋手里借走了32万余元,小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储某出具的借条明确约定2026年5月5日还款,属于“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形,对方逾期未还,小宋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剩余全部借款及逾期利息。
欺骗他人感情是道德问题,但是虚构身份,隐瞒事实,以恋爱之名,骗取他人钱财,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如果储某从一开始就用假名、虚构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小宋32万余元,那对方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小宋只要回了15000元还款,接下来可以带着全部转账记录、借条、对方虚构身份的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准备民事起诉,起诉储某,追回借款,最大程度的挽回自己的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交流。
素材来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