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寒心!”一名男子舍命冲上马路救下孩童,孩子父母抱娃扭头就走,全程无一句感谢。看完监控,既敬佩又心寒——他拿命换来的,不是感谢,是冷漠。这一跑一走了,谁还敢伸手?
天津的代先生,6月23号傍晚钓鱼回来,在水面上看到一个东西在漂。开始以为是块木头,凑近一看,是个小姑娘,脸都白了,身子一个劲往下沉。
代先生一脚油门把摩托艇靠过去,弯腰把人拽了上来。他后来说了一句话:救她那片水域还行,但再往前一段水就特别急了,到那时候想救都救不着。
人救上来了。代先生做了两件事。先报了警,又给孩子父亲打了电话。他为啥报警?那片水域偏得很,前不着村后不着店,他还有事要走,让民警过来先照看着,等孩子交到家长手里,他才能放心离开。
换谁都会这么干。孩子他爸赶到的时候,警察先到的。张嘴第一句话是:你报警干什么,还怕我讹上你。说完领着闺女就走了,连声谢谢都没有。事后代先生也没收到孩子父母的任何电话或消息。
代先生把救人的视频发到网上,配了一句话:一个人救了一条年轻的生命,家属没有一句谢谢反被埋怨,我报警了,真是好人难做,再遇到这种事还救不救呢。
但后来在网友的安慰下,他说自己想开了,以后碰到类似情况,还是会救。不是家属不会说话。是他把救人者的正常自保,硬解读成“心里有鬼”。
野外水域,没监控,没路人。代先生把人救上来之后报警留个记录,这不是不信任谁,是给自己留条后路。
但凡在社会上跑过几年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你闺女刚从水里被捞上来,你不庆幸不感谢,第一反应是揣测恩人的动机?
这事往深了想,其实反映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现在很多人不敢救人,不是因为冷漠,是因为怕被赖上。
这种新闻一出,下次有人在河边看到有人落水,心里就得先打鼓:我救了人,回头家属反咬一口怎么办?
好在法律早就把这事说清楚了。民法典第184条写得很明白: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被叫做“好人条款”,2017年就写进了民法总则,2021年正式纳入民法典,到现在已经有好几年了。国内已经有多起同类判例,救助者因善意施救被起诉,最终法院依据好人条款驳回了索赔诉求。
说白了,法律在给好人撑腰。你出于善意去救人,就算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什么损伤,不用赔钱,不用担责。可法律管得了责任划分,管不了人心冷暖。代先生不缺法律保护,他缺的是那声“谢谢”。
代先生自己说以后还会救。他不欠谁的。那个当爹的欠他一句谢谢,也欠自己闺女一个交代。当着孩子的面,你怎么对待救你孩子命的人,孩子都看在眼里。
最后说句实在的。下次有人伸手拉你一把,把嘴张开,说句人话。两个字的事,不费劲,不花钱,但它能让做好事的人觉得这事做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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