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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分裂英国 英国,或者说联合王国这种延续自中世纪贵族政治模式下的共主邦联,从

英国 分裂英国 英国,或者说联合王国这种延续自中世纪贵族政治模式下的共主邦联,从一开始就有很大的分裂风险,中世纪时民族主义还未兴起,宗教和王权依然是有效的粘合剂,但自从工业革命前后,民族主义逐渐兴起,这种统一模式就越来越困难。

之所以英国统一了几百年,却始终没有把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融合成像中国行省或法国大区那样的统一行政单位,还得从英国国家形成的历史路径说起。英国的统一不是通过军事征服后的行省化完成的,而是通过一系列 "联合法案"(Acts of Union)以条约式合并的方式实现的。

1535年到1542年的《威尔士法律法案》将威尔士正式并入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但这是因为威尔士早在1282年就被爱德华一世军事征服,之后经过两百多年的同化才完成法律合并,即便如此威尔士仍然保留了自己的语言和文化认同,1999年还是成立了自己的议会。1707年的《英苏联合法案》则完全不同,苏格兰当时是一个独立了八百多年的王国,有自己的议会、法律体系、教会和教育制度,英格兰是通过谈判和经济利诱(主要是帮苏格兰偿还达里恩计划的巨额破产债务)促成了联合,而不是武力征服。作为联合的条件,苏格兰明确保留了自己的民法体系(苏格兰法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混合体,与英格兰普通法截然不同)、苏格兰长老会(国教地位)、独立的教育体系和银行体系,这些制度性差异从联合的第一天起就被法律固化了,三百年下来已经形成了强大的路径依赖,想抹都抹不掉。

1801年的《英爱联合法案》同样是议会合并而非行省化,爱尔兰保留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和教会结构,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独立后,北爱尔兰作为六个郡的特殊实体留在联合王国内,1998年《贝尔法斯特协议》又给了北爱尔兰基于族群权力分享的特殊自治地位。

这种历史路径决定了英国的央地关系从一开始就是 "联合" 而非 "融合"。英格兰的政治精英并非不想整合,历史上多次有人提议废除苏格兰法律体系、统一教会制度,但每一次都遭到苏格兰精英的强烈抵制,而维持联合的政治成本远低于强行整合的成本。更关键的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整个宪政体系建立在 "议会主权" 原则之上,威斯敏斯特议会理论上拥有无限立法权,但这种 "无限权力" 恰恰意味着它可以随时向地方让渡权力,也可以随时收回,1998年布莱尔政府推动权力下放,设立苏格兰议会、威尔士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不是因为宪法要求,而是因为政治判断认为这样可以缓解分离主义压力。

这就形成了一种非常独特的 "不对称权力下放" 格局:苏格兰拥有最广泛的立法权(除保留事项外均可立法)和部分税收权,威尔士的立法权范围小于苏格兰且2011年才获得主要立法权,北爱尔兰则在《贝尔法斯特协议》下实行强制权力分享(首席部长和副首席部长必须来自两大族群),而英格兰本身没有自己的议会,英格兰的事务由威斯敏斯特直接管辖,四个构成国的自治程度完全不同,这在世界上都是罕见的。

严格来说不叫联邦制,只能说是英国特色地方自治制度。联邦制的核心特征是:联邦政府和成员邦的权力都由宪法明确划分,双方都不能单方面改变权力分配,成员邦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而非联邦政府授予的,比如美国、德国、加拿大。

而英国的地方议会权力是威斯敏斯特通过《苏格兰法案》《威尔士政府法案》《北爱尔兰法案》授予的,威斯敏斯特理论上可以修改或废除这些法案,地方没有宪法层面的保障。英国的正式国体是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权力下放(devolution)是单一制下的中央授权行为,不是联邦制下的宪法分权。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过二十多年的权力下放实践,威斯敏斯特已经形成了 "不轻易干预地方立法" 的政治惯例,苏格兰议会在民事、刑事、教育、卫生、交通等领域的立法已经事实上具备了准联邦成员的特征,英国正在从单一制向事实上的准联邦制缓慢漂移,但法律上和宪法理论上仍然是单一制。

这种 "名实不符" 的状态本身就是英国宪政的典型特征 —— 一切靠惯例和政治平衡运转,没有成文宪法来兜底,而这既是英国制度灵活性的来源,也是它在分离主义压力面前脆弱性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