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6岁男子家中锤杀父亲,法院为何不追究刑责?72岁母亲一句话说透了这个家的绝境
上海静安区,一个普通的三口之家。36岁的儿子,72岁的母亲,年迈的父亲。
今年3月20日下午三点多,儿子趁父亲不注意,拿起家里的松肉锤,朝父亲头上砸了下去。父亲躲进卧室,他追进去继续砸,直到父亲不再动弹。
第二天下午,母亲从外面回来,推开门看到丈夫倒在血泊里,浑身是伤,已经没了气息。她又惊又怕,直接报了警。
警察当场把儿子抓了。
这个儿子,今年36岁,大学文化,没有工作,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这个家表面上看没什么特别,可母亲心里清楚,这个家早就出问题了。
六年前,也就是2020年前后,母亲就发现儿子不对劲了。性格越来越孤僻,行为越来越古怪,对家里人冷冰冰的,几乎不跟外人来往。
母亲想带他去医院看看,儿子一口咬定自己没病,死活不去。母亲72岁了,儿子36岁,一个老太太怎么可能强行把一个成年男人拖去医院?她做不到。
更让人心里发凉的是,儿子作案之后,用手机搜索了几个词——“故意杀人罪”“死后变化”“尸体的变化”。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在做完那件事之后,脑子是在转的,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另一回事。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所出具的意见是: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炸:杀了人,说一句有病就完了?
不是“完了”。法院做了另一个决定:对顾某予以强制医疗。作案工具松肉锤和银色切刀,没收。
我先把法律逻辑说清楚。刑法第十八条写得很明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条法律后面还有半句: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放回家”。法院认定顾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把他送进专业机构接受治疗和监管。
但我想说的不是法律条文。我想说的是这个家庭的处境。
母亲在案发后对警方说了一段话,读完心里堵得慌。她说,2020年之后她就发现儿子精神异常,想带他去检查治疗,但儿子不配合。
她和儿子年龄、体力悬殊,没有能力强制儿子就医。如今自己年事已高,上面还有近百岁的老人需要照顾,没有能力全天候监管儿子。
这段话把一个问题摆到了台面上:当一个成年精神障碍患者拒绝就医,他的父母老了、体力跟不上了,谁来管?
法律上,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非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顾某还没有动手之前,哪怕母亲知道他病了,哪怕医生怀疑他有被害妄想、有伤人风险,只要他本人不点头,谁也送不了他去医院。
母亲没有这个权力,社区没有这个权力,公安机关在没出事之前也很难介入。
这就是这个案子最让人难受的地方。这个母亲不是没努力。她发现了问题,她想带儿子去治,她做了她能做的。
但一个72岁的老太太,面对一个36岁的成年男人,她没有力气,没有手段,没有任何强制力。她只能看着儿子一天天往下走,直到那天下午,丈夫死在了儿子手里。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早点报警?为什么不找社区?
现实是,在惨案发生之前,顾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还没有达到“强制医疗”的标准。他没有打人,没有伤人,他只是性格孤僻、拒绝就医。
这种情况,警察来了也只能劝,社区来了也只能做工作。法律规定的那道门槛,必须等到有人受到伤害之后才能跨过去。
这个案子里,跨过那道门槛的代价,是一条人命。是母亲的丈夫,是儿子的父亲。
法律设定这道门槛,是为了防止正常人被随意送进精神病院,这个底线必须守住。但我想说的是,在这道底线和悲剧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有具体的机制去填上。
比如,对于有明确精神疾病诊断、家属无力监管、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的患者,能不能有一个更早介入的通道?
社区、卫生部门、公安机关之间能不能有更顺畅的联动?这些问题不是这一家人的问题,是所有类似家庭都在面对的问题。
顾某被强制医疗了。他会在专业机构里接受治疗,直到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72岁的母亲,失去了丈夫,儿子被送走了,上面还有近百岁的老人要照顾。
这个家,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