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55岁男子花620元与女子开了两次房。事后,女子被警方抓获,警方从女子的手机中找到了男子的转账记录,认定男子存在违法行为,对男子采取行政拘留8日,罚款1500元的处罚。可谁曾想,男子被释放后,竟提起行政诉讼,坚称自己与女子是男女朋友,这钱都是给女子买衣服、化妆品的,警方的处罚毫无事实依据,而且距离警方立案,时间已经过去了八九个月,早已超出了追诉时效,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关键点。男子主张双方属于恋爱交往,转账款项属于赠与,开房行为是情侣之间正常相处。办案机关收集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还有涉案女子的供述,这些材料能够印证双方不存在稳定恋爱关系,钱款支付对应的就是两次开房的交易。女子被抓获之后,如实交代了交易的全过程,男子的转账时间、金额,刚好和两次入住酒店的时间相互对应。这些证据链,支撑了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
男子在诉讼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认为事发八九个月才立案,已经超过治安案件的追究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条规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违法行为自始至终没有被发现。本案里面,女子涉案被查获,属于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续只是继续调查核实涉案人员,调查取证耗费的时间,不计入六个月的追责期限。男子对法律条文理解片面,单纯以立案时间晚,不能否定处罚的合法性。
庭审过程中,法院仔细核对全部证据材料。男子提交的聊天记录,没有长期日常交流内容,缺少情侣之间持续的生活沟通。两人见面次数有限,每次见面都同步产生转账和酒店入住行为,这种模式和普通恋爱关系存在明显差别。男子口中用来购置衣物化妆品的钱款,没有对应的购物单据,女子也没有购买相关商品的记录。法院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恋爱关系,案涉转账属于性交易对价。
网络上不少网友看到这个案子,展开激烈讨论。一部分网友觉得,单凭转账和开房记录,很难直接定性,情侣之间也会有金钱往来,不能简单把给钱开房都归为违法交易。还有网友提出,恋爱赠与和交易行为,区分的重点不在于有没有金钱往来,而是双方事先是否约定以金钱换取性行为。办案机关就是围绕这个核心,调取双方聊天记录、酒店登记信息、当事人陈述,交叉印证事实。
很多人容易混淆民事赠与和治安违法交易。情侣之间自愿转账,没有附加性行为的约定,属于民事层面的赠与。一旦双方事前达成合意,一方支付钱款,另一方提供性服务,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不以金额高低判定,哪怕几百元,只要达成交易并付诸实施,就构成违法。
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院审查民警办案流程,取证手段,文书送达环节,确认办案程序没有瑕疵,事实认定证据充分。一审审理之后,法院驳回这名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公安作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合法。男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件案子也给大众做了一次普法。不要以为事后改口称是谈恋爱,就可以推翻已经固定的证据。聊天记录、转账时间、入住记录,还有当事人供述,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治安案件的追责时效,是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才会失效,案件已经被警方查获,后续的调查时间不会消耗追责期限。
法律区分正常恋爱交往和非法交易,不是否定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交易行为的核心,是双方把性行为当成商品交换。这类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会受到治安处罚。想要依靠事后更改说法,来规避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很难得到司法机关支持。法律认定事实依靠客观证据,不是当事人事后单方面的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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