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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湖南衡阳,11岁男孩为捡羽毛球翻越1.8米高墙,闯进邻居上锁的装

“谁死谁有理?”湖南衡阳,11岁男孩为捡羽毛球翻越1.8米高墙,闯进邻居上锁的装修私宅,踩空掉进采光井身亡。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和物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8万。法院判决亮了。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说没就没了,搁谁家都是塌天的痛。可痛归痛,责任归责任,这两码事不能搅成一锅粥。法院判得很干脆,全部驳回,一分不赔。

法官这话说得硬气,也说得在理:同情不是追责的依据。孩子没了,大家心里都不好受,可法律不能因为谁家出了事就把板子往别人身上招呼。

咱们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捋一捋。事发那天正是五一假期,工地按物业要求停了工,大门上了锁,整个现场封闭得严严实实。

房主李明委托装修公司施工,拆了采光井的玻璃盖板准备改建,临时用雨布盖着。这操作有毛病吗?自家屋里装修,外人根本进不来,防的就是有人乱闯。

可11岁的小鹏偏偏翻过了那道1.8米高的围墙。他是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羽毛球,球飞到隔壁院子里去了,为了捡个球,直接翻墙进了人家的工地。

1.8米是什么概念?比大多数成年人的肩膀还高。一个11岁的孩子能翻过去,说明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也完全有能力判断这件事该不该做。

结果一脚踩空,坠入采光井。整整过了两个小时才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已经来不及了。两个小时的空白,家长在哪儿?监护在哪儿?

这才是整件事最让人心寒的地方。孩子翻墙的时候,没人在旁边拦着;孩子掉下去的时候,没人及时发现。事后一纸诉状索赔108万,这钱要得心安理得吗?

家长告了房主、装修公司、建筑公司、物业公司,一口气告了四方,要求共同赔偿108万余元。这架势分明是“不管谁的责任,反正得有人赔钱”。

房主在自己家里装修,门锁了,墙也立着,难道还得给翻墙进来的不速之客铺上红地毯?法律说得清清楚楚,安全保障义务是给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设的。

你家客厅不是商场,你家院子不是公园。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明白白,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这些地方。

私人住宅压根不在这份名单上。你在自己家装修,还要对翻墙进来的人负责?这逻辑要是成立,以后家家户户都得给围墙装监控、配保安,不然出了事就得掏钱。

法院认定,11岁的小鹏虽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具备了跟年龄相符的认知能力。说白了,11岁的孩子不是三岁娃娃,翻墙进别人家工地有多危险,他心里应该有数。

更关键的是,小鹏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压根没尽到该尽的责任。孩子在自家花园打球,球飞出去了,正常家长会怎么做?要么喊人帮忙捡,要么算了不捡了。

翻墙捡球这个念头,但凡有家长在旁边及时制止,悲剧根本不会发生。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行为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为前提,这是民法典第1165条的铁律。

四个被告,一个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房主在自己家装修,装修公司按合同施工,物业公司按规定要求假期停工上锁,建筑公司跟这事八竿子打不着。

有人可能会说,采光井拆了盖板只盖了雨布,这不是隐患吗?是隐患,可这隐患是在私宅内部。你在自己家里地上挖个坑,只要不请外人进来,跟别人有什么关系?

小鹏是翻墙进去的,不是被邀请进去的。法院说得很清楚,进入未经他人允许、已经封闭且尚在施工的私人场所,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这是一般常识。

连这个常识都没有,那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这个常识的缺失,恰恰暴露了家庭教育中安全意识的空白。一审判决后,家长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态度一致,传递的信号再明确不过:法律不会为“谁闹谁有理”买单,更不会为“谁死伤谁有理”背书。

这种“和稀泥”式的判决这些年确实在减少。最高法反复强调,司法裁判要杜绝“谁受伤谁有理”的陈旧逻辑。

让孩子安息,让家长反思,让社会警醒。一条生命的代价够沉重了,不能再让无辜的人为别人的失职买单。这个判决,判得对。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