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嚣张!广东东莞,两名半裸身体又喝得醉醺醺的男子去便利店,交谈中和女店员产生争执,其中一男子突然暴怒,二话不说就狠狠给了女店员一耳光!女店员懵了,吓得连连后退,当即向店主求助。事后打人男子反应过来,提出想要私了,不料被拒。店家:坚持依法处理!
据悉,打人男子原就和女店员认识,并且男子还通过女店员赊账105元。
不过最近女店员有了其他打算,本就和店主刘先生提出了离职。无奈一时半会招不到人,女店员也只好继续在店内帮忙。
9月14日当天,女店员正守在收银台,这时两名喝得醉醺醺并且赤裸着上身的男子走进店内。女店员抬头一看,其中一名男子向店内赊过账!
简直太巧了!女店员正愁没法联系男子结清账款呢!这下不就有机会了。
于是女店员一边和男子闲聊,一边有意无意提醒对方结清欠款。
其实一开始还没有什么,三个人有说有笑的。只是不知怎的,赊账男子听到女店员提钱的事就暴躁起来。
反正大概意思就是,自己是差那几个钱的人吗?难道还会赖账吗?
总之,那男子觉得女店员的话伤了他的自尊心!就这样,没一会,三个人你一句我一句就争执了起来。
要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女店员也只是出于善意提醒,并无不妥。
可哪知男子是暴脾气,外加两男子本就喝了些酒,此刻更是管不住自己的言行了。
只见男子说着说着,身体就朝着女店员所在的收银台那边靠了过来,突然,男子趁女店员不注意越过收银台,举起手来就给了她一耳光!
女店员脑瓜子嗡嗡响,她彻底懵了!这下哪里还管得了让男子结账,为了避免对方再次做出过激行为伤害自己,她害怕得连连后退。
然而男子没有任何收敛,他依然不依不饶,嘴里还说着十分难以入耳的话!
见这架势,女店员更害怕了,无奈这会只有她一人在店内。如果此时再和对方产生冲突的话,指不定要出事!于是她连忙向店主刘先生求助。
就这样,店主没一会就到了,女店员也因被男子打了后头疼难耐选择就医。
要不说喝酒壮胆!见刘先生来了后,打人男子似乎酒醒了不少,嚣张劲也散了,他开始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于是提出私了。
岂有此理,哪里有你想象的这般容易!女店员和店主刘先生都拒绝了男子的提议。
与此同时,刘先生明确表示,必须要为女店员讨个说法,他坚持依法处理。
截止目前,女店员和店主刘先生一方已经在走报警流程。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本案中醉酒、打人的男子行为?
这件事中,男子赊账欠钱在先,女店员提醒、催促男子结清欠款在后,女店员本身无过错。
要说只是普通的欠债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话,按理说,民警是可以调解处理的。
然而具体到本案,男子不仅欠债不还,还系酒后闹事,无端殴打女店员,最终造成女店员身体受伤。男子的行为属实恶劣,情节严重!
那么即便男子事发后意识到行为不妥,并向女店员道歉,提出私了,但在女店员和店家明确表示拒绝后,民警一方通常不作调解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打人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当前女店员虽已住院,但其伤情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对此,打人男子不仅要依法赔偿女店员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女店员因此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男子还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及第1179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基础费用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当然,如果后续伤情结果认定显示,女店员因此造成几级伤残的话,打人男子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本案中打人男子不仅存在行政违法、民事侵权问题,甚至有可能存在刑事犯罪问题,应依法受到严惩!
只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女店员身体早日康复。同时也希望民警依法处理此事,帮女店员讨回公道!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源于:阳信融媒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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