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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型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分

借钱还不上就是诈骗?别让"结果"倒推"目的"

朋友借钱到期还不上,被公安以诈骗立案——这在实务里太常见了。

但从结果倒推主观目的,是认定借款型诈骗最大的误区。区分借贷与诈骗,要看这三个要素👇

1️⃣ 欺骗行为:虚构的是不是"债权实现的基础事实"
借款人多少都会包装一下自己的经济状况。但只有虚构偿付能力、借款用途、担保这三层基础事实,才够得上刑事欺骗。换个用途、夸大点收益,属于民事欺诈。

2️⃣ 非法占有目的:借款时就没打算还
民间借贷的人承认债务;诈骗的人从一开始就不把钱当负债。关键原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不能因为事后还不上,反推借款时就有非法占有目的。肖某再审案:以真实身份出具借条、持续经营、转让出资还款,再审改判无罪。

3️⃣ 因果关系:你是"被骗"才借的钱吗
明知道对方还不上,出于情面或贪高息仍然出借的,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邝某春案据此宣告无罪。

🔍 两个高频场景:
• 熟人借贷:决定借款的是人身信任而非事实陈述 → 一般按民间借贷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 1372 号黄某章案认定属民事欺诈)
• 借新还旧:有真实经营、收益有覆盖预期 → 民事融资;以后款掩盖前款 → 诈骗(林某庆案从十年六个月二审改判无罪)

💡 民事优先,刑事兜底。既不放纵以借贷为名的诈骗,也不能把正常借贷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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