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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前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电话我咨询一个土地使用权纠纷,让我又想起了十九年前代理

十九年前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电话我咨询一个土地使用权纠纷,让我又想起了十九年前代理的那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十九年前的2007年,我执业第二年,受理了发生在山东聊城,济(济南)聊馆(馆陶)高速公路上的一起复杂的交通肇事案。

该交通事故,因车翻入路下,造成三人死亡,亡者亲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肇事司机主体,以及事故责任都不服。该案历时六个年头,在委托人的坚持和我的艰苦努力下,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走完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程序,实现了委托目标,推翻了原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认定某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40%的责任。

01 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肇事司机主体,经复查得到纠正

该案中,我受三死者之一的高妍(女)的父亲高仕的委托在二审开始参与诉讼。聊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在起初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起事故是肇事车辆单方事故,因事故死亡的高妍是肇事司机。高妍的父亲高仕不服,认为自己的女儿开车的话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要求重新复查,经复查和血迹鉴定,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肇事司机是唯一活着的董某某。第一次事故认定调查中,董某某说事发时驾驶员是高妍,交警错误采信了其说法。复查中,经提取车中的血迹进行鉴定,比对,以及查看驾驶员位置的安全带以及翻车时安全带给驾驶员胸前造成勒痕,确定真正的肇事司机是唯一活着的董某。高仕先生在不懈的努力下,排除困难,为其女儿洗清了冤屈。

02 事故认定书认定是轿车单方事故,经二审、重审、二审、再审得到纠正

该事故发生时,济——聊——馆高速公路单幅修车,单幅通行。车辆行驶到事发地点时是冬日晚上,很暗,视线不好。事发地点在单幅修路,但仅仅在修路地点,也是事发地点设立了一一个不规范的指示标志。司机行车至此,突然发现修路,急打方向盘躲避,车辆撞击中间护栏后,反作用力下车辆被弹出路基,翻滚到路下,经过翻滚后,车内副驾驶和后座两乘客因都没有系安全带而撞击死亡。(这一案件之后,每次走高速,我都提醒乘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事故发生后,聊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勘查了现场,绘制了现场图。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轿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民事案件也是按这个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高仕不服,委托我代理此案。我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尤其是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图后,确认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错误。理由是,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图所反映的事实,能证实施工地点的施工警示标志在形式上,和数量上,设置距离上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从距离施工起始地点1500米处就开始设置警示标志,到事发地点,至少缺了五个警示标志。这导致司机不能提前预判险情,肯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国标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标准:设计速度120km/h时,警告区最小长度不小于1500m;在警告区起点(最前端)设置“前方施工”标志;在警告区内(如距起点500m、1000m处)增设警示标志。】尽管如此,第一次二审也没有直接纠正错误,还是发回重审,重审没有纠正错误,又经过了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又不得不申请再审。在聊城中院立案庭法官的努力下,该案决定再审。聊城中院审监庭审理了该案,并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定施工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事故40%责任,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03、该案见闻和影响

1)该案再审法庭书记员是迄今为止,我见过的记录速度最快的书记员,没有之一。代理律师的发言,几乎一句不漏,且没有错误。到现在为止,我所经历的各地各法院的书记员,再也没有一个书记员能超过聊城中院这位年轻的女书记员。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庭审速度,很多法庭书记员打字速度达不到基本要求,有时连律师的打字速度都不如。

2)该案之后,山东境内的高速公路维修,开始全部按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大大减少了事故发生概率。

3)该案再审期间,被起诉的某公路管理部门,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属下公司,但最终也没有逃脱责任。

4)山东法制报对该案进行了报道。

这个案件是我执业不久代理的第一个民事再审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其他死者家属也委托了多位律师,但均没有指出事故认定书的错误,当然也没有找出推翻事故认定书的理由。这是我成功代理的第一起民事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