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遗憾了!黑龙江富锦市,老人突然身体不适,好心路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一连拨打五个电话都没有打通,而当时老人所在地离医院仅仅只有一分钟的路程。
李女士的父亲李先生今年73岁了,身体状况还不错。这一天,他在中午时独自外出,没想到这次却没有平安回家。
当林女士接到陌生人的来电时,她惊呆了,她这才知道,父亲出去后不久,就因为突然的身体不适,倒在地上。
正好当时有好些人看见了,于是帮李先生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却一直没有打通,一连打了几个电话以后,好心人也非常着急。
这时,路边上一个小店的店主见状,又帮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警方能帮忙一起联络急救中心,让急救车尽快赶来抢救李先生。
没有想到的是,过了一会儿,110回电话过来说也是打不通急救中心的电话。后来他们把电话打到了医院的保卫科,让保卫科转告急救中心。
16分钟以后,帮助李先生的好心人终于和医院的急救中心联系上了。29分钟以后,李先生终于被推进急救室得到了抢救。
然而此时,为时已晚,李先生最终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李女士得知这一切以后悲痛欲绝。更让她难以释怀的是,父亲当时倒地的地方,离医院仅有800米,开车只需要一分钟左右的时间。
如果当时好心人能在第一时间内打通急救电话,急救车在第一时间内来对父亲进行抢救,那么父亲也许还能有救。
那么,为什么急救中心的电话一连打五个都拨打不进去呢?对此,该院给出的解释是,当天电话由于通信商的光缆出现故障,所以没有接到任何急救电话。
不过急救中心强调,他们的工作人员都在岗的,没有离开,至于为何没有接到电话,是因为电缆的问题。
对于该院的这个解释,李女士表示无法接受。作为专业人员,难道不知道保持电话通畅的必要性吗?即使是发生这样的特殊情况,那么应该也会有应对这种情况的预备方案。
一个急救中心连电话出现故障的预备方案都没有,如果真的出现什么情况,那岂不是要造成重大的事故。
李女士无法想象这是一个专业的急救部门,难道电缆一直修不好的话,急救电话就一直打不通,所有的急救事故都不处理了吗?
李女士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急救部门是什么时候接到光缆有问题的通知的呢?是否有相应的紧急预案?对此,工作人员没有回答。
李女士真不敢相信,既然电缆都不通了,电话都接不到了,那么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岗干什么呢?难道是在玩吗?
李先生身体不适,好心路人连打5个急救电话都没接通,急救中心表示电缆有问题,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可以如何分析?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
急救中心应当要安排24小时处理急救电话,而该中心却以电缆有问题为理由,电话一直处于接不通的状态,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规定。
2、《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急救中心因指挥调度因素延误急救服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该急救中心的整个指挥调度系统因为线路故障,就全线工作瘫痪瘫痪,这状态属于系统性失效。
既然光缆在事发前一天电缆就已出现故障,急救中心在长达一天的时间里,有没有采取了人工值守、启用备用手机专线、或在显眼处公示其他联系方式等兜底措施?如果没有,则存在重大管理过失。
3、《电信条例》规定, 运营商对重点通信线路比如120、110、119等负有高于普通线路的保障、巡检和告警义务。
在光缆发生故障以后,运营商应第一时间通知急救中心,并快速启用故障告警机制,并及时进行抢修。
如果光缆是被第三方施工破坏,而运营商未能及时告警、未能及时通知院方启动预案,或者其自身运维存在疏漏,比如设备老化未检修,那么运营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通信故障及未启动应急预案与李先生错失黄金抢救时间导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急救中心在向李先生家属赔偿后,如果确认是运营商运维不当或第三方破坏导致,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目前此事仍然在调查中,李女士也希望能搞清楚真实情况,还父亲一个公道。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您认为是谁的责任?(案例来源:澎湃新闻2026.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