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护士抢救10天去世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这个话题引起了不少关注。事情发生在贵州遵义,一位30岁的女护士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抢救了10天之后去世。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规定,所以不予认定工伤。
这位护士叫陈佳佳,生前在贵州茅台集团茅台医院医学影像科当护士,工作了8年,职称是主管护师。她几年前离了婚,留下一个8岁的儿子。
2026年8月4日下午,陈佳佳在上班时突然头痛、恶心。同事把她送到CT室,检查发现是脑室内出血。随后她意识逐渐不清,医院诊断她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脑疝等,并下了病危通知书。当天下午她做了开颅手术,直到晚上11点左右才出来。
家属在第二天就要求转院,但医生说还不具备条件。一直到了8月13日,医生才说可以转院。8月14日清晨,陈佳佳被转到重庆的西南医院。专家诊断她已经脑死亡。家属随后用救护车把她送回茅台镇老家,当晚7点左右到家,5分钟后她停止了呼吸。
陈佳佳的母亲说,女儿每年体检,平时身体一向健康,没有基础疾病。但她的工作很忙很累,有时晚上还会被叫回医院上班。
事发后,家属希望医院申请工伤认定。9月17日,遵义市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陈佳佳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这条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佳佳从8月4日发病到8月14日去世,中间有10天,超过了48小时。所以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家属如果不服,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陈佳佳的母亲表示无法接受,她说家属第二天就要求转院,医院却拖到第10天才放人。
有律师表示,陈佳佳在岗位突发脑出血,但抢救时长达到10天,超出了48小时的法定时限,依法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人社局的结论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家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可以尝试以脑死亡标准等理由主张权利,但败诉风险较大。
另外,最高法在2026年4月有过一个改判案例。那个案子里,职工从入院到宣布死亡超过了48小时26分钟,人社局最初也不予认定工伤。最后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这名职工视同工伤。最高法明确,如果死亡证明时间虽然超过48小时,但有证据能证明在48小时之内已经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可以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关键不是死亡证明上写的时间,而是患者死亡已经不可逆的时间点。
回到陈佳佳这个案子,关键要看医院在8月4日到13日期间的病程记录中,有没有关于“不可逆”的记载。目前,家属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还没有进一步消息。
来源:闪电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