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沙河,男子下班跟女同事搞不正当关系,结果情绪太过激动,当场脑出血成植物人,公司以男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男子开除,家人却以公司违法开除告公司索要38.3万元,这起案子,把职场里最尴尬的边界撕开了:人确实病了,但病不能给乱来兜底;公司确实解雇了,但解雇前得把账算明白。
2024年1月22日晚上,下班以后,张某和一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事情刚结束,张某突然剧烈头痛,脑部出血,很快出现脑疝,被送进ICU开颅抢救。命保住了,人却再没能恢复正常,后来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年迈的母亲成了法定代理人。
公司那边的动作,也值得细看。2024年3月9日,乙公司查清经过,决定按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直接下发解除通知,而是先将解除的相关理由材料送交关联的甲公司工会征求意见。
这同样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相关司法解释现在整合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解释一里,第四十七条明确,没有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主张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只有起诉前公司已经补正程序的除外。工会收到材料后没有异议,3月12日下午,解除通知书送到了张某当时的配偶手里。
张某母亲接受不了。在她看来,儿子躺在病床上,公司不但不照顾,还把人开除了。于是母亲列出一串款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再加上补交11个月社保,合计38.3万多元。
张某母亲的想法并非没有来由。早在 1951 年,政务院就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患病职工的待遇很早就有规定。(该条例现已大部分废止,仅作制度历史溯源参考。)
1994年12月1日,原劳动部又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按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期间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家属说的人在病中不能开除,出处就在这里。
可是法律还有另外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讲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不受医疗期限制。乙公司在庭上强调,张某不是上班时突发疾病,而是下班后主动违反制度,这种事不处理,以后没法管人。
法院一审采纳了这个看法:制度经张某本人参与表决,解除程序合法,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都不支持,社保征缴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在这个案子里处理。
不过有一笔钱,法院还是判了。从1月23日发病次日到3月12日解除当天,一共50天,张某在术后治疗,算不上旷工。
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仲裁裁的是9764.98元,法院重新核算后,判乙公司支付11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