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手头没钱,只想租一辆代步车,可业务员却让她贷款163000元买了一辆车,还说车子不开了,他们公司来养。女子只开了几个月,就离开杭州,回了河北,把车子还给了这家公司。可万万没想到,对方只还了3、4个月月供后,就说他们有困难,让女子要么把车开回去,要么承担一半贷款,每个月还1000多。女子还了一年多,越想越不甘心:车子不在自己手上,凭啥让她来还钱?
姜女士遇到的这桩烦心事,在当时并不是个例。另一位在杭州跑网约车的桂先生也有过相似遭遇,桂先生开荣威轿车跑了四个月网约车后突发高血压无法继续驾驶,交还车辆给租赁公司后,同样遭遇公司违约断供,最终被金融公司追讨包含违约金在内高达25万元的款项。
这类现象的根源在于市场上某些中介机构利用了以租代购的模糊概念诱导消费者签约。早在 2017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汽车贷款资质审查和风控流程做出了明确规范,专门整治此类非正规金融违规操作。
姜女士回到河北老家后,按月给租赁公司转去一千元钱,接连垫付了十几期。随着转账数额增多,姜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这家公司的背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在2014年6月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后大力推动建设的平台,并于2016年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姜女士在平台上输入公司名称查证,发现这家公司早已因为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按照2014年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就是为了提示社会公众防范风险。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便联合多个部门,在辖区内部署开展汽车消费与汽车金融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诱导消费者办理非必要贷款的违法行为。
对于姜女士而言,租车公司业务员当年许下公司养车的口头承诺,已经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
从法理层面上看,姜女士与贷款金融公司建立的是直接的车辆抵押贷款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对融资租赁合词做出了清晰界定,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债务人如果想要把债务转嫁给第三人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姜女士虽然私下与租赁公司达成了代还月供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并没有得到债权人金融公司的认可,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姜女士依然是第一还款义务人,金融公司找姜女士追讨欠款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不过法律同样为姜女士和桂先生留出了正当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姜女士只要能够收集到租赁公司在签约时故意隐瞒风险、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原合同并要求租赁公司归还已经垫付的钱款。
对于桂先生面临的高额违约金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适当减少。
为了帮助更多缺乏法律知识的维权群众,浙江省司法厅在2018年完成了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浙江法网的整合。
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后,经济困难的消费者还能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姜女士还可以借助诉前调解平台将租赁公司、实际用车人以及金融公司集中起来,把车辆变卖变现清偿贷款。
如果租赁公司持续拒不履行义务,法院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将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