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一个是省油的灯!”湖南衡阳,一女子怀孕了。她骑着电动车,仗着自己是孕妇,把大马路当成自家的了。她竟在马路中间车道慢悠悠的骑。男子开车在后面闪灯提醒,女子装听不见,就是不避让。男子一脚油门超车,女子怒了,直接较上劲了,在下一路口追上男子轿车、故意别车。男子火冒三丈,下车一脚踹翻女子电动车。
一女子怀孕了,也不知道是心情好,还是没公德,竟然骑着电动车,在马路中间车道,大摇大摆的骑。
可能她觉得,自己是孕妇,谁都不敢拿她怎么样,她可以肆无忌惮,横行霸道。
一男子开着私家车,在女子后面,想超车开不过去,也不能一直在她屁股后跟着呀,他就多次闪灯提醒女子往边上靠。
可女子视而不见,你闪你的,我骑我的,就是不避让,你奈我何?
男子着急了,他找了合适的机会,从旁边车道完成超车,男子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女子没素养,他也没必要跟她一般见识,反正他超车了,大路朝天,他们各走一边。
没想到,女子心里憋着气,直接紧随其后跟着不放,在下一个路口追上轿车,故意往车头方向靠,做出连续别车的危险动作。
被反复别车之后,男子的情绪彻底失控,他直接停下车冲过去,一脚踹在电动车上,连人带车把女子踹翻在地。
事发之后,双方私下协商,男子给了女子800元当作赔偿,他以为这事就完了。
可交警队拿到了完整的现场视频,正式介入。
从目前能看到的情况来说,哪怕男子那一脚主要踹在了车上,只要最终导致孕妇身体受伤,在法律上就属于针对孕妇的加重处罚情节。
男子这种,当众暴 力、直接踹翻车辆的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认定条件。
要是最终鉴定出孕妇达到轻伤以上,还能进一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更关键的是,这800元只是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哪怕钱已经交到女子手里,也不能直接抵消男子承担的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层面的责任。
反过来讲,最开始女子长时间占用机动车道低速骑行,后又故意在路口别车,也属于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也会单独对她的这些行为作出处罚。
道路上两方都有违法的情况,不是谁先有错谁就占理,更不能用对方的过错,给自己暴力行为当理由。
无独有偶,某地一条城市主干道上,2名车主因为变道起了争执。
前车故意多次踩刹车别后车,后车司机忍无可忍,直接加速往前别回去,最后两辆车撞到一起。
前车司机还下车,动手推搡对方,造成路段长时间拥堵。
最终两人都被警方控制,别车的车主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立案,动手的车主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
两人各自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因为对方先挑事,就免除自己的违法后果。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机在公共场所使用暴 力踹翻车辆,针对孕妇实施危险行为,已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即便双方存在交通纠纷,也不能成为随意施暴的理由,民事私了协议,不影响依法追究男子行政或刑事责任。
所以,路上遇到任何不顺心,都别把“以暴制暴”当成解决办法。
你占着车道不让,别人超车你就追上去别车,这是把整条路的人的安全不当回事。
被别了之后,直接下车动脚,更是从交通纠纷,直接升级成暴 力冲突。
本来双方都只是普通交通违法,结果一步步把小事拖大,最后钱也赔了,处罚也逃不掉,半点便宜都占不到。
很多人遇事总想着“争口气”,可实际上在公共场合斗气,最后买单的全是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2026-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