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一个是7.22日报案,我是7.31日正式报案,她7.31日拿一个密码箱、一个手提袋、一张银行卡,坐的士送到她前夫家里去了,这个是一个受害者亲自陪同送过去的[捂脸],结果这个看她送这些东西的人,和另外一个受害者,又在8.3日报警了,这样才把她送进了拘留所,既然是诈骗罪,为什么当时就不立即控制嫌疑人呢?而且这个8.3日去报案的人,说去派出所报案的时候,这些她送这些东西去前夫的事都不让说,也不记录,是这样办案的嘛?另外,她还在8.2/3日把自己居住的房子过户了一个姓石的人了,居然只18万块钱,说是借了18万没有还,对赌性子一样,结果这个房子还在6月份左右在当铺里抵押了5万,如果不还钱,可以租住二十年一个65岁的女人玩得溜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