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男子在足浴店花了300元,点了个45分钟左右的按摩套餐。期间,女技师给男子推荐了一个100元的肾部理疗。男子并不了解,知道女技师做了个简单手势后,瞬间秒懂,立即让女技师为其服务。可万万没想到,就在女技师准备动手时,一队民警打开包厢房门要查房,他们发现男子与女技师的动作后,立即对二人实施了抓捕。后经审讯,警方认定男子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故不予行政处罚。但男子还是不同意,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违法,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决定。(来源: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的一天晚上,男子张某来到一家按摩店,他打算找女技师给按下腰部和肩部,因为长时间久坐,导致腰和肩膀特别的酸痛。
张某进店之后,前台工作人员向张某介绍店内的项目,其中常规足疗加全身按摩收费是300元,服务时长为45分钟,通常能够缓解身体疲劳。
张某接受了这个按摩项目,为其服务的女技师十分的卖力,张某觉得这45分钟物超所值。
就在按摩接近尾声时,女技师突然询问张某是否需要肾部理疗服务。对此张某还感到疑惑,什么是肾部理疗?
随后只见女技师有些羞涩的做了个手势工作,张某看完后秒懂。没想到,看起来如此正规的足浴店,居然还有这种服务。
之后,女技师告知张某,这肾部理疗的费用是100元,询问张某是否能接受。
张某立即表示自愿接受,随即女技师就准备开始为张某服务了。
可还没等女技师动手,一队民警推开了包房门,发现张某和女技师的异常行为后,便将二人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之后,民警搜集了张某的消费单据,以及足浴店其他工作人员的笔录。其中,为张某服务的女技师明确表示:“除了300元基本按摩费,还有100元是肾部理疗,只是尚未正式开展”。
据此,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女技师之间达成了不正当交易行为,但因为违法行为尚未实施,双方只是就违法行为达成了价格的合意,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最终,公安机关仅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可张某咽不下这口气,他坚称自己不知道什么是肾部理疗,认为公安机关的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光听信了女技师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作证。
张某还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对自己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但还是认定了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所以不服。
因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认定。
也许有人会疑惑,明明没有处罚,为何要要如此较真?
其实,不处罚并不代表不是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违法,只是因为违法情节轻微,所以没有做出处罚而已,有些人就会特别在意名声。虽然未行政处罚,但顶着个行政违法的名声也不好。
那法院会怎么判?
由于此案为行政诉讼案件,所以应当由公安机关证明行政处罚有据可依,有法可依。
首先,公安机关提交了女技师的口供,以及对应的消费单,证实这100元属于特殊服务项目,并不包含在300元基本按摩费中。
其次,《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74条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中,M Y、P C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X行为的;(二)以手Y等方式M Y、P C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以及生活经验等,可以推定张某已经和女技师达成了肾部理疗的合意,只是尚未实施就被办案民警阻止了。
因此,警方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这事实和程序均没有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求。
最后,一些休闲娱乐场所可能会用各类模糊代号包装非法项目,希望大家千万不要抱有“没做就没事”的错觉。要记住只要口头谈妥价格,达成合意,就算还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也会触碰法律红线,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针对这件案子,您有什么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