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大家客观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法条,这场官司公安必败无疑。法院和公安同时指出77条和75条,只能够证明公安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有监护人在场。问题一,本案未成年被害人17:01许到达派出所,独自一人携带原报案设备iPad报案,110通话已证实,当时已派单至黎明派出所,同时证实,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独自一人在黎明派出所报案,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公安不提供客观材料,法院不调取,本人提供现场录音证据,公安提出让法院不采信,法院和公安现在琢磨着怎么用法条把我框死。
问题二,违法者们的询问笔录只有7月3日施铭C的询问笔录。有孙曼L监护人签字,杨x晴、郑z骐、叶h宇监护人全部是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虽然笔录中有提到通知监护人到场,但是最后落款还是以见证人身份落款的,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见证人,主体都不适格。黄鸥翔法官为违法者狡辩称,本人没有提起调查家长。但本人提供的多个录音证据和政务平台举报信件明确指明,要求调查家长。法院和公安现在琢磨着怎么用法条把我这些证据给框死。
法院最后结束的时间以鹿城公安讲完77条和75条就结束,没有给本人陈述和发问的环节。法院认定,鹿城公安77条和75条合法,因为决定书中,鹿城公安已经确认,违法者们有违法行为,所以决定书合规。
要说黄鸥翔法官跟6.27涉外留学生群体违法案件没有任何关联,估计没人信!
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越过法律框架,越过法定程序,私自列第三人,利用司法职权泄密。
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将施铭C3月24日落款为陈述书,开庭时间为8月31日。结合本人网查和依据(已发微博),违和感太强。本人不做主观推测,黄鸥翔法官是否与涉外、留学生群体违法恶性案件有关联,只是把这些线索留给广大网友和合议庭及上诉时供大家一起研讨。
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一直地址乱送达错误地址,屡教不改。中间只有高洁书记员的回避申请三封信地址全对。
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把护我的材料压了一个星期,我是原告。把被告公安的鬼材料先寄给我,我的材料是在3月30日下午,靠我吵架吵得他们受不了了,才把我的材料移送给被告公安。
我要求公安提供原始的凭证这些客观证据,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说,没有这个法条。
温州瓯海法院黄鸥翔法官其他的就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中间挖空,对照高德地图写酒吧的地址,门牌号给你少个数字,这样的地址你们见过吗?
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