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日美军一旦在日本惹上刑事案件,日本警方是不是想抓就抓、想审就审?还真没这么简单。
《日美地位协定》里有个很关键的划分:如果美军人员是在“执行公务”期间涉嫌犯罪,美方原则上拥有优先管辖权,如果属于公务之外的行为,日本才拥有优先权。
问题来了,什么算“执行公务”?
这四个字,看起来简单,真正落到案件里却可能直接决定谁先办案,美军方面出具的公务证明具有重要作用,日本如果不认可,还得拿出相反证据再进行交涉。
更麻烦的还在后面,就算日本拥有优先管辖权,如果嫌疑人当时已经在美方控制之下,日本警方也未必能马上把人带走,按照相关安排,在日本正式起诉前,嫌疑人原则上仍可能由美方继续拘禁。
1995年以后,杀人、强奸等严重案件可以要求提前移交,但也不是日本警方一伸手,美方就必须立刻交人。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局面:日本不是没有司法权,可司法权到了真正落地的时候,中间却隔着管辖认定、人员羁押、移交程序好几道门。
所以每次驻日美军案件一出现,日本社会为什么总会重新讨论《日美地位协定》?
原因就在这里,真正让日本国内不满的,从来不只是“最后谁来判”,而是出了事以后,日本自己的警方到底能不能第一时间把人控制住、把案件查清楚。
名义上有管辖权,实际操作却还要一关一关协调,这才是这套制度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