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按摩的时候睡着了,起来的时候消费从98元涨到了300元,男子也说不清楚,自己到底做没有做违法的事情。不过技师一口咬定,男子就是增加了服务项目,不给钱就不让男子走,男子没办法,只得给钱走人。但刚下楼不久,就被民警抓住,说他非法交易,要罚款500元。男子不服,说自己冤枉,直接将警方诉至了法院。
章某平时也不是什么循规蹈矩的人,经常也会出入一些不太干净的地方。
那天觉得自己去没意思,就约上了自己的朋友,在吃饭的时候就合计要去按摩。
但是去到店里后,朋友对技师不满意,觉得不能将就,因此就直接下楼等着章某。
也不知道他是借此洁身自好呢,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反正他确确实实是在楼下的大厅玩手机。
不过章某就不一样了,一直心心念念这里的服务,去的时候由于喝了酒有点头晕,躺着躺着就睡着了。
当时谈好的价格是98元,可他醒来后发现自己裤子不见了,随后技师也告诉他,需要再付300元。
之前的98元是提前付的,这再收300元,意思就是技师给他额外服务了一些项目。
章某不答应,自己全程都是睡着的,能干啥事情呢?这就是诬陷,明摆着讹钱嘛。
可是技师却拉着他不让走,不给钱,就要找老板过来说道说道。
章某也不想把事情声张,毕竟这种事传出去,有理也说不清,最后价格从300元降到了200元。
他把这笔钱支付后,匆匆忙忙就下楼了,气呼呼的告诉朋友,这里以后再也不要来消费了,太坑人了。
可是两人刚一出门,突然出现的民警就将他们按住,直接带回了警局。
朋友那边很好解释,店里有监控,他上楼看了一眼就下来了,啥事都没做,全程在楼下玩手机,最后直接放行。
但章某不好自证清白,他的消费记录确确实实多付了钱。
如果只是普通按摩,按照店里的标准只要98元,为什么要多付200元呢?显然,中间存在不合常理的服务项目。
在审讯过程中,技师也如实交代,在章某睡着之后,自己确实为他提供了有偿特殊服务。
可章某一口咬定,自己绝没有做出格的事情,做完笔录签字后暂时离开。
没过几天,章某再次被警方传唤,要求他重新做笔录、签字确认,并且被处以500元罚款。
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明明只是去按个摩,最后被技师讹了200元,自己什么都没做,为什么要被处罚。
可是监控、证言、证词全部摆在面前,他根本抵赖不掉。
他嘴上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在店里睡了一觉,可技师的供述完全相反,证实两人确实存在违规服务交集。
再加上朋友也证实,两人吃饭的时候,章某就说等下要去好好享受一番。
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再加上异常付款记录,足以证实章某存在违法交易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警方处罚合法无误,驳回了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会心生疑惑:章某一口咬定自己睡着了什么都没干,是技师强行加项目讹自己的钱,为什么最后还是被处罚,起诉公安也败诉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要厘清一个误区,并不是必须当事人清醒并且主动配合,才能认定嫖娼。
治安案件的认定,看的不是当事人单方面的口头辩解,而是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里面有几项关键证据:第一,技师的供述,承认提供了有偿特殊服务;
第二,异常的转账付款记录,原本约定基础按摩只要98元,却额外支付了一笔费用;
第三,朋友的证言,吃饭的时候章某就提出来想去“享受一下”。
多项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章某的抗辩理由是“我当时睡着了,我不知情,是技师单方面强加服务,我是被胁迫付钱”。
但是法律上,提出抗辩就要拿出对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说法。章某仅仅只有口头否认,拿不出证据证明技师是强行提供服务、胁迫自己交钱。
空口无凭的辩解,是不足以推翻已经形成的证据链的。
还有一个点,有人问:店家坐地起价、强行收费难道不违法?
店家如果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单独去举报或者报警追究店家的责任,但不能以此直接抵消嫖娼的违法事实,两件事要分开评判。
再说到行政诉讼,法院审查的是公安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是不是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公安机关在收集到技师供述、支付凭证、证人证言之后,作出5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章某只有口头反驳,没有有效反证,所以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也要提醒一句,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觉得只要自己咬死不承认就没事。
司法与行政执法,从来不是只听一面之词,而是依靠证据来还原事实。
同时也不要涉足这类灰色场所,一步踏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