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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参加朋友孩子的周岁宴,席间醉得不省人事,宴会结束后男子老婆先独自回家了

云南,男子参加朋友孩子的周岁宴,席间醉得不省人事,宴会结束后男子老婆先独自回家了,后来老婆打电话找男子,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老婆遂再次上门找到男子,发现男子醉倒在地。于是男子的老婆在友人帮扶下把男子送回家,半小时后,男子手脚冰凉,老婆拨打120,1小时后后急救车到达,刚进诊室不久,男子离世。老婆起诉友人一家,称没有照顾好醉酒的男子,导致男子离世,要求赔偿107万!

10月9日,红星新闻报道

男子张某和老婆蒋某一起受邀到朋友李某家去做客,参加朋友儿子的周岁宴。

李某属于老来得子,自然高兴,作为好友,张某也为他高兴,于是,就在宴席上多了几杯,蒋某一直不同意张某多喝酒,作为妻子,她深知张某的身体状况。

那天出发前,她就叮嘱张某少喝点,两人还为了这事闹的不愉快,以至于在李某家吃饭的时候,两人都没有同桌。

张某没有老婆的束缚,便放开胆子喝酒,他一碗接着一碗,很快就醉了,李某和其他众人都劝阻他,要他不要再喝了,张某说自己高兴,要多喝点。

老婆见无法劝阻,便不想再管他了,饭还没吃完,就先走了,张某这才更加肆无忌惮了,他平时也是爱喝酒的,只是苦于老婆管得紧,所以,才没敢怎么喝。

现在又是宴席,老婆又不在边上,可不就喝个不省人事了吗?李某家属见张某已经醉倒,无法正常走路,烂醉如泥,就把他扶到后门处休息。

结果,张某连坐立都无法做到,直接倒在地上,李某便拿来垫子什么的铺在地上,让张某躺着,也许这样会舒服一点。

再说这个蒋某,她和张某闹的不愉快,勉为其难的参加了宴席,然后还提前离开,回到家后又担心张某继续喝个半死,就给张某打电话,可是打了很多次,一直没有人接。

蒋某再次返到李某家去找张某,果然发现张某醉倒在地上,她骂骂咧咧地在李某的帮助下,把张某扶上三轮车,带回了家。期间,张某一直呕吐。

张某回家后,依然醉倒在床,蒋某也没怎么管他,就让他躺在那里,自己在屋里屋外的忙家务,偶尔过去看一眼张某。

过了半小时后,蒋某发现张某手脚冰凉,是那种不正常的冰凉,就赶紧打了120。

他们那个地方也是比较偏远,120车过了个把小时才来,护理人员把张某送进诊室,可是没过多久,张某就离世了。

专业人员诊断离世的原因是酒精中毒合并胃内容物返流吸入性想窒息,导致呼吸衰竭。

事后,妻子蒋某起诉李某及其家人,称张某在回家之前就已经没了,她主张索赔107万。

在这件事里,首先,张某作为成年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要对自己的离世负大部分责任。

其次,作为宴席的主办方李某,他作为组织者,在席间还是劝阻了张某要他不要多喝,其妻子来接的时候,还帮忙安排三轮车送回去,可以说尽到了基本的保护义务。他不需要对张某的离世承担主要责任,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可以了。

这个一定的责任在哪个部分呢?在照管不到位。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醉酒后,他将其放在后门,平躺在地,这个动作是很容易导致胃内容物反流,但李某并不知道这样做很危险,所以,李某是一般过错,不是重大过错。

蒋某有没有责任呢?当然有。

张某被送回家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呕吐,无法站稳,意识不清的状况,已经很危险了,但是蒋某没有意识到危险,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并且继续让他继续平躺在床,这直接导致张某错过了最佳拯救时机。

但是,站在法律层面,蒋某只是普通人,不是专业急救人员,她并不能预见男子离世的后果,所以,她不存在重大过错,也只是一般过错。

她同样照顾不到位,作为妻子,在丈夫烂醉如泥的时候,只是偶尔去看一下,这种照顾程度显然是不到位的。

至于120车个把小时才到,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20急救属于诊疗活动。如果救护车无故延迟到场,需要专业机构鉴定确认:该延误错失抢救时机,才有可能让急救中心承担赔偿,单纯到场晚,不一定就会赔的。

分析来分析去,张某自己负80%的责任,因为他是成年人,且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还不顾劝阻继续饮酒,这不是自找的么?

最后,法院判李某,也就是周岁宴主办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大约5万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