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都已经这样了,还作呢。
行政拘留,最多不过15天。对某些人来讲,15天后可能又是一条好汉。
有没有可能更重?还真有。
寻衅滋事,不光有行政处罚,还有个寻衅滋事罪。
两个量刑档: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那行政拘留和刑事追诉之间的边界在哪?
看刑法条文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的区别,就一句话:刑法比行政法多了几个限定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说的是“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没有附加任何程度要求。只要干了,就能拘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不一样。同样的行为后面,全都跟着限定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几个限定词,就是分界线。
那什么叫“情节恶劣”?司法解释列得很具体。
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针对辱骂型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包括六种情形:多次辱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辱骂;辱骂老弱病残孕造成恶劣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回到WTT赛场这事。在赛场通道辱骂教练,录视频发网上扩散——如果被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够得上“情节恶劣”。但警方没往上靠,用了行政拘留。为什么?因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在网上传播开了”是两回事。前者需要证据证明实际危害后果,后者只是传播范围。
我见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为在网上发评论视频,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介入后提出:视频传播范围有限,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轻微,没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改为行政处罚。
从刑事立案到行政处罚,这条路是通的。反过来,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理论上也通,但实务中门槛更高——因为入罪需要更扎实的“情节恶劣”证据。
但说实话,这个边界本身就不够清晰。
“情节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这些标准弹性太大。同样的行为,在这个地方行政拘留,换个地方可能就是刑事立案。所以司法机关自己也反复强调,要严格把握入罪门槛,不能把不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降格”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要严,但严要有边界。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还是少用为妙。
#徐春雷律师 #普法宣传 #刑事辩护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寻衅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