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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首位被执行死刑地市级公安局长洪永林!借走私车入户、赴港审批疯狂敛财,临刑一

新中国首位被执行死刑地市级公安局长洪永林!借走私车入户、赴港审批疯狂敛财,临刑一句感慨载入反腐旧案。


谁能想到,本该站在打击走私第一线的公安主官,最后却把自己手里的审批签字权,变成了收受好处的交易筹码。

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惠州,原市公安局局长洪永林,凭借罚没走私汽车入户、赴港手续审批两项核心职权长期敛财,最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首位被执行死刑的地市级公安局长。

多年之后,这起旧案依旧被反复提起,一方面是执法者知法犯法的强烈反差,另一方面,他二审裁定死刑之后那句关于路易十三洋酒的感慨,也成为反腐史料里极具标志性的记载。

洪永林,广东东莞人,早年长期在公安系统任职,曾任惠阳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之后出任惠州市公安局局长。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惠州毗邻港澳,改革开放前沿地带,汽车走私活动十分活跃。

按照当时管理制度,查扣罚没的走私汽车想要合法入户上牌,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审批;与此同时,居民赴香港定居、商务出境指标,公安部门同样掌握审批权限。这两项权力,在当时价值极高,也成了洪永林权力寻租的核心通道。

根据司法案卷认定,从1983年5月至1991年4月,洪永林利用职务便利,亲自为李小明、陈子平等6人批准75辆走私汽车入户,同时还授意下属,为惠州市物资局汽车贸易中心、惠州市机电公司旧机动车辆交易部等单位,办理一批走私车辆入户手续。

在审批过程当中,他在办公室、住处甚至香港等地,收受相关人员与单位送来的财物,包含港币、人民币,还有女装劳力士手表、人头马路易十三酒、成套家具等实物折价。

除了走私车入户审批,第二条贪腐主线,就是赴港相关审批。1983年至1991年3月,洪永林利用职权,批准李小明、高元芳等数十人赴香港定居,还批准东莞外贸相关人员赴港开展商务活动,在这项审批环节继续收受贿赂。

在那个年代,赴港指标属于稀缺资源,很多人为拿到审批愿意付出高额代价,洪永林直接将公权力变现。

法院最终汇总认定,洪永林收受贿赂(含物品折价)合计港币91.4万元、人民币34万元,还有75辆走私车入户。

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查,在剔除已经认定的受贿所得以及本人合法收入之后,还剩余港币144.5万元、人民币69万元,这笔差额巨大的财产,洪永林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单独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1年,洪永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同年8月10日正式逮捕。因为本身就是老公安,洪永林熟悉办案流程与反侦查手段,前期审讯阶段,曾经试图狡辩抵赖,但是办案机关逐步固定完整证据链条,所有行贿人证言、审批文书、查获赃物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最终确认。

1993年9月10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洪永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洪永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死刑判决依法核准,洪永林被执行死刑。

在二审裁定死刑之后,洪永林留下一句流传极广的话:“我什么东西都吃过了,可惜‘路易十三’这种酒还没有喝过,今后也喝不到了。”

这句记载被人民网等权威媒体收录,和普通贪官悔罪忏悔完全不同,直到死刑裁定下达,他的关注点依旧停留在奢靡享受,没有深刻反思权力寻租、知法犯法的根本错误,这也是该案多年之后依旧被作为反面典型的重要原因。

复盘这起案件,核心本质就是权力异化。作为公安局长,法定职责是打击走私、规范出入境管理秩序,但是洪永林身处沿海开放前沿,长期被利益商人围猎,把本该严格审核的审批岗位,变成可以收钱放行的交易岗位。审批权一旦脱离监督,手握实权的政法干部,很容易突破底线。

在九十年代初期,这起案件在全国政法系统震动极大。政法岗位本身拥有强制执法权,一旦执法者自己利用职权包庇违法、收受贿赂,破坏的不只是单项行政管理秩序,更是公众对政法队伍的信任。

洪永林案,是改革开放经济活跃阶段,沿海地区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标志性样本,也体现当年司法对于政法干部严重受贿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时至今日回看这起旧案,它留下的警示依旧清晰:权力是公共职责,不是个人牟利工具。长期身居执法岗位,更需要守住底线,一旦把审批签字当成敛财筹码,即便熟悉法律、熟悉办案流程,最终依旧逃不过法律的审判,为自己的贪腐付出最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