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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已婚男子和女性朋友去KTV唱歌,期间被女朋友扯坏了内裤,后跟着女性朋

冲动的惩罚。已婚男子和女性朋友去KTV唱歌,期间被女朋友扯坏了内裤,后跟着女性朋友去楼梯拐角处聊天,双方爆发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女性朋友表示自己遭到了男子的性侵,最终法院判了。

事情发生在去年的重庆。

2025年12月25日晚,经营着足疗店的邹某邀请了一些女性朋友去吃饭。

因为平时是做足疗店生意的,接触的也都是女性,所以这次饭局主要就是女性聚会。

邹某和王某有一些矛盾,但是和王某的姐姐关系还不错。

因此这次聚会,邹某只叫了王某的姐姐参加。

可没想到,王某的姐姐一起把王某也叫了过去,本着来者皆是客的态度,邹某也兴高采烈的和王某一同入局。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饭局吃的很开心,一行人便又去往下一个聚会地,来到了KTV。

本就喝多的众人,到了KTV以后就更加放松,嬉笑打闹后,王某给邹某的内裤都扯坏了。

其实二人本就有矛盾,但是一帮人聚会,如果邹某生气的话会影响氛围,所以邹某没有声张,打算私下说二人的事。

没过多久,王某走出了包厢,来到了外面楼梯的拐角处。

邹某看到王某出去了以后,便也跟了过去,计划是叫王某回来喝酒。

但没想到,二人在楼梯拐角处爆发了激烈的争吵,甚至演变为了动手。

第一次动手结束后,王某大声呼喊,打算拿手机报警说邹某打算性侵害她。

邹某一急,想到自己内裤坏了,二人在这里又没有监控,这要是真的被认定了性侵她,有嘴也说不清,因此就上前争抢王某的手机。

争抢过程中,邹某拿手机打中了王某的头部,导致王某的头皮破损流血,最终王某报警又打了120,随后警方介入。

警方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么两点:

1,邹某的内裤此前在包房里就被撕扯坏了。

2,王某的头虽然流血了,但属于轻微伤。

3,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邹某对网友实施了性侵害。

因此,警方没有对这件事进行刑事立案,对双方互殴对二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除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减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王某来说,本身是女生,加之还受了伤,因此警方给予她100元处罚。

而邹某打坏了王某的头,所以被认定更严重,300元处罚,8日行政拘留。

拘留期结束后,邹某的妻子认为邹某婚内出轨了,怎么解释也不听,选择了和邹某离婚。

但冲动后的惩罚,远没有结束。

此前王某就和邹某有矛盾,这一次王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邹某告上了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37.26元。

但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和王某属于互殴,王某本身也有过错,只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邹某是有权减轻责任的。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简单来说,整件事情王某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邹某只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承担20%的责任,邹某赔偿其3866.67元,剩下的精神损害费等不支持赔偿。

案件到这里就算是结束了,可整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很多。

首先,邹某作为已婚人士,聚会和很多女性在一起,本身就容易出问题,什么样的情况会将内裤都扯坏,值得推敲。

其次,冲动的惩罚很重,家庭和事业都会受到影响,我们以后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一定要第一时间化解冲突。

最后,我认为结婚后的男性,不要在外撩拨其他女性,这对于自己和家庭都是一个底线。

对于这件案子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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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裁判文书网 图片为网络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