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已婚男花大几千约了个美女开房,一夜过去男人很满意,就把她当成固定对象,有需要时谈好价格就碰面,这男的还很有心思,要求女人的穿着,花钱给她买约会的衣服,一阵子下来,花在这女人身上就10万多。结果这事被男人的妻子知道了,她把美女告了,要求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结果判决出来,妻子傻了眼:驳回!美女一分钱也不会退给妻子,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院给出的理由只有四个字:不法原因给付。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笔钱的性质不是“送”,是“买”。
黄某和柯某之间是什么关系,聊天记录里写得明明白白。黄某说柯某“被几个大哥养着”,是“出来接活的”,还发消息说“都是出来接活的,不像咱俩比较固定”。每一笔转账都对应着具体服务,见面3500元,一人6500元,开房6000元,用途指向清清楚楚。
这不是情人之间的你侬我侬,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人的买卖。
法律对这两种关系的处理,天差地别。
正常的婚外情赠与,比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里的冯某慧案,丈夫在足浴场所认识李某后发展婚外情,三年间转账37万余元。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改判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23万余元。那里面的转账有1314元、520元这种特殊金额,带着感情色彩。
黄某给柯某的钱,是精确到“一人6500”的对价。性质完全不同。
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这条法律本身没问题。可“不法原因给付”是另一套逻辑——你拿钱去买不该买的东西,这笔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钱货两讫之后,谁也别想反悔。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赌桌上输掉的钱,赢家不用退。你去买违禁品付了款,东西没拿到,报警也没法要回钱。法律的态度很干脆:这事从一开始就不该发生,发生了就自己认。
柯某的律师在法庭上把这层意思说得更直白: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这笔款项,实质上是请求司法机关对其配偶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后果进行确权与执行。法院要是判柯某退钱,等于变相承认这笔交易可以走法律程序来清算。
法理上说得通。可妻子李某的处境,着实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丈夫在外面花天酒地,一年掏出去十万块。这十万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有她的一半。她想拿回来,法院告诉她:你丈夫干的这事本身就违法,这笔钱法律不管。
她输在了丈夫的行为定性上。如果黄某是在搞婚外情,钱是“赠与”给情人的,她有很大机会追回。黄某偏偏是在嫖娼,钱是“支付”给性工作者的,她反而追不回来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让人很难接受的局面:丈夫出轨的方式越恶劣,妻子维权就越困难。
不过法院也没有放过柯某。判决书最后写了一句话:将柯某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民事上不用退钱,行政处罚跑不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可处拘留和罚款。柯某拿到的这十万块,公安那边该查的会查。
黄某呢。他的违法线索同样在移送范围内。一个花钱买春的人,在民事法庭上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在行政处罚上也不会比柯某轻。
李某真正该找的人,是黄某。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写得很清楚:夫妻一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
黄某花出去的十万块,是她要求分割财产、争取多分份额时最有力的证据。与其追着柯某要钱,不如把这笔账算在黄某头上。离婚诉讼里让他少分十万甚至更多,比从柯某手里抠出五万块现实得多。
法律保护不了每一段婚姻里的信任,但它可以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让过错方付出代价。李某手里的证据——转账记录、聊天截图、法院判决书——在离婚诉讼里都是真金白银的分量。
柯某不用退钱,但她要面对公安的调查。黄某在民事上全身而退,但婚姻里的账,迟早要还。李某输了一场官司,但她看清了两个人——一个是共枕多年的丈夫,一个是丈夫花钱买来的“固定对象”。
这十万块,买的不只是一年的婚外性服务,也买断了这段婚姻继续下去的最后一点体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