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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男子离职当天身穿保安制服,交接好工作,到前台递交辞职材料,仅10分钟突然在

青海,男子离职当天身穿保安制服,交接好工作,到前台递交辞职材料,仅10分钟突然在前台旁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当天离世。人社局认定男子属于工亡。谁料,公司不认可,说男子提交辞职,就算劳动关系终止,不算工伤。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打到二审,法院最终判了!


高某在某公司做保安工作,在岗兢兢业业多年,2023年11月28日这天,他决定辞去保安工作。

哪怕是最后一天上班,高某依旧特别负责。一大早穿着整齐的保安制服,在公司工作群里,认认真真交代好了停车收费、岗位对接的收尾工作,尽职尽责站好最后一班岗。

上午10点13分,高某收拾好个人物品,搬着纸箱走进公司前台,准备递交辞职材料、办理离职手续。

谁也没有预料到,悲剧来得猝不及防。

仅仅10分钟过后,也就是上午10点23分,一直在前台办理离职的高某,突然当场晕倒在地。

同事们吓坏了,第一时间紧急施救、拨打120急救电话。

可遗憾的是,高某突发心脏破裂,病情过于凶险,经过全力抢救,依旧在当天不幸离世。

事后人社局依法核查整件事,认定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亡,视同工伤死亡。

可让人寒心的是,公司坚决不认这个结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的理由很干脆,高某是来办辞职的,手续一旦提交,劳动关系就立刻解除,发病时已经不是公司员工,根本算不上工伤。

高某兢兢业业为公司付出,最后意外离世,本就令人惋惜,公司不体谅就算了,而是一味推卸责任、死磕工伤认定,非要撇清关系。

说白了就是只想赚钱用人,不想承担企业该有的责任,格局太小,也太寒人心。

该公司以为员工一交辞职信,劳动关系立刻就结束。

法律不是这么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递交辞职当天,劳动关系要持续到当天夜里24点才算终止。

高某当天还在工作群安排保安工作,到前台递交辞职属于工作交接,料理收尾事务,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他递交材料10分钟突发疾病,当天抢救无效死亡,满足视同工亡的条件。

公司败诉之后,依旧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坚持自己的说法。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完毕,维持原判!

高某哪怕离职都尽职尽责,结果遭遇意外。有些公司习惯性甩锅,只想用人不想担责。

劳动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不是想推脱责任,就能推脱干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