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17岁准高三男生参加学校“暑期资源免费开放”活动期间,与一退休教师手中租了套房,房子就在校内。一日中午,男生回出租屋午休,见出租房门被锁,借木梯从天窗爬上四楼天台想绕回屋内,不幸坠落,抢救20余天后身亡。警方排除他杀与自杀,认定为意外事件。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70万元,理由是:学校以“免费开放”之名行暑期补课之实,放任学生午休脱离管控,且事发天台防护矮墙仅55厘米,远低于国家1.05米强制标准,学校管理失职难辞其咎。法院这样判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最后要落在一纸判决上。
江苏南通17岁高中生小邱,爬天台想回校内出租房,坠楼身亡,家属索赔170万元,一审却被法院全部驳回,只换来40万元人道补偿。
小邱2007年11月出生,是西亭高级中学的准高三学生。
因为家离学校远,2023年7月刚上高中时,母亲王女士就从学校一名退休教师手里,租下了校内教师公寓402室。
平时是外公外婆在出租房陪读,主要等孩子下晚自习后煮点夜宵。
王女士眼里的儿子性格开朗,身体一直不错。
2025年7月4日起,西亭高级中学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的名义,组织新高三学生返校学习。
7月10日,班主任在班级群通知,第二天即7月11日下午17点10分放假,7月13日上午6点40前返校。
谁能想到,就在放假这天中午,意外发生了。
7月11日中午,小邱在食堂吃过午饭,回出租房午休。
走到门口才发现,门锁上了。
原来当天早上,负责陪读的外公外婆外出,顺手带走了钥匙。
小邱先回教室找趟东西,再折回出租房,门还是打不开。
楼道上方有个通到天台的天井口,常年没上锁,旁边就放着一把能随意搬动的木梯,小邱搬来木梯,从天井口爬上楼顶,想从天台翻进家里阳台进屋。
可谁也没想到,这一上去,就再没下来。
人坠落后,被一楼住户发现,对方告知校方,学校拨打了120把小邱送进医院,随后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排除自杀和他杀,认定是意外事件。
送到医院,医生让家属签字做开颅手术,之后孩子再没出过ICU。
在重症监护室躺了20多天,2025年8月5日,小邱因伤重器官衰竭去世。
孩子没了,王女士夫妇把学校告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70万元。
家属的理由有三条。
一是学校打着资源免费开放的旗号搞暑期补课,而江苏省明令禁止暑期补课。
二是放任学生午休期间离开教室,巡查制度没有真正落地。
三是教师公寓就在校内,学校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天井口长期不锁、木梯随意摆放,天台防护矮墙只有55厘米,远低于国家标准,存在可预见、可整改的安全隐患。
校方则辩称,小邱坠亡的直接原因是自己冒险。
学校规定午餐后学生必须回教室午休,不得回宿舍,小邱私自离开管理区域,又自行搬梯攀高,作为17岁高中生理应预见这种致命风险。
学校还说,租房是家长与退休教师的私下协议,独立于学校管理职责,楼顶并非学生活动场所,暑期活动也获得了教育部门许可,与坠亡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学校松口,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40万元。
2026年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事发地不在教学、生活区域,小邱午休私自前往教师公寓,已超出学校可控的管理范围。
坠亡源于小邱自身的冒险行为,作为17岁的高中生,理应能预见攀高的致命风险。 租房的合同关系,也独立于学校的管理职责。
楼顶四周有55厘米的矮墙,矮墙上方还固定了铁丝,铁丝与矮墙之间只有12厘米,正常情况下不会坠楼,算不得常规安全隐患。
暑期活动本身与损害结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于是,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赔偿请求,准许学校自愿支付4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
王女士说,他们从不否认孩子自己冒险攀高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学校责任,但不应直接减到零赔偿。
在她看来,那40万元只是人道补偿,不代表责任认定,他们要的是一个明确的过错认定,而不是一笔模糊的补偿。
今天,10月16日,二审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涉事学校的副校长表示,目前还在走司法程序,不便透露更多;通州区教育局称,可以关注二审结果。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