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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男子和女子经人介绍成婚,婚后三个月,妻子怀有身孕,两人发生争吵,丈夫动

山东淄博,男子和女子经人介绍成婚,婚后三个月,妻子怀有身孕,两人发生争吵,丈夫动手。妻子搬离住处,终止妊娠。男方随后起诉离婚,索要合计20万,其中彩礼18.8万、改口费1.8万、压箱底钱1.8万。法院认为改口费、压箱底钱属于赠与,不算彩礼,不在返还范围内。

男子和女子经人介绍相识,不过两个人相处的时间不长,互相了解并不充分,就走进了婚姻。

婚后才三个月,妻子查出怀有身孕,这本是一件值得期待的喜事,可平静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
 
因为生活里的琐事,两人爆发争吵,情绪上头的丈夫,对怀着身孕的妻子动了手。

这一下,让妻子心里彻底凉透了。怀着孩子本就敏感脆弱,遭遇家暴之后,她不敢继续和对方一起生活,很快收拾东西搬离了两人的住处。

在反复的纠结和痛苦之后,她最终选择终止妊娠,下定决心结束这段婚姻。
 
在妻子搬走、终止妊娠之后,男方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女方离婚,同时提出,要女方返还一共20万元。

这笔钱他分得很清楚,其中彩礼18.8万元,改口费1.8万元,压箱底钱1.8万元。在男方看来,两个人在一起的时间太短,这些钱都该退回来。
 
面对起诉,女方心里很难接受。她同意离婚,但是不愿意返还钱款。

她提出,自己是家暴里的受害者,身心都承受了很大伤害,而且改口费、压箱底钱,是婚礼上按照习俗给到的赠与,根本算不上彩礼,不应该退还。

两边各说各的道理,矛盾一直没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且不存在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根本不符合全额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更何况本案存在关键过错,男方实施家暴在先,导致女方流产、身心受损,作为过错方,无权苛刻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写明,法院认定彩礼,要看给钱的目的、当地风俗等综合判断,改口费、压箱底钱这类婚礼礼仪性质的钱款,属于赠与,不在彩礼范围之内。
 
法官强调,真正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唯一目的、大额正式给付的礼金。

而改口费、压箱底钱,是婚礼现场长辈出于祝福、礼节自愿赠予的钱款,属于人情赠与,带有美好期许,不属于彩礼,一律不在返还范围之内,男方无权索要。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方案:女方返还彩礼9万元,嫁妆归男方所有,两人离婚,再没有其他争议。

有人觉得难以理解,丈夫动手伤害怀孕的妻子,事后没有愧疚,反而着急要钱,情理上很难说得过去。
 
婚姻里一旦遇到暴力,不用犹豫,优先保护自己,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