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天津,男女双方各有家庭,却互相爱慕,多次结伴旅游、开房并发生关系。男方从不采取防护措施,女方先后生下两个儿子。其间男方背着妻子向女方转账累计接近一千四百万。妻子发现后闹离婚,男方嘴上说留恋家庭、不肯离,暗地里却在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妻子转而起诉要求返还钱款,法院认定这些转账要么有生意往来的名目,要么属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支出,均不构成可撤销的无偿赠与。
这段婚姻的裂缝,很早就出现了。
2012年,妻子发现丈夫出轨。丈夫当时表示不想离婚,希望回归家庭,妻子选择了谅解。到了2023年,丈夫提出离婚,转给另一方及其孩子的钱款,成为一家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丈夫陈生与张娟均为化名。两人在合伙经商过程中相识,后来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于2004年生育一子。张娟另外两个儿子,是她与前夫所生。
感情纠葛后来进入刑事程序。2025年9月,两人被法院认定构成重婚罪;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妻子随后围绕丈夫转出的财产,向张娟及其子女等人提起五起诉讼。其中,针对三个儿子的案件,一审均未获得支持。原告方对判决有异议,表示已经提起上诉。
看到这里,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重婚都判了,转出去的钱为什么还要不回来?
问题就卡在“转账”和“赠与”之间。
银行流水能够证明,钱从一个账户去了另一个账户。但钱为什么转、最终由谁使用、有没有相应交易,是另一层问题。追讨赠与款,必须把这层关系说清楚。
其中一笔涉及非婚生子的114万余元款项,大额部分被认定与合伙经营收支有关,另有一些小额转账被认定属于抚养支出。因此,法院没有仅凭账户登记和转账记录,认定孩子接受了这些钱的赠与。
对妻子来说,这个区别可能很刺痛;对追款诉讼来说,它却直接影响结果。
打个容易理解的比方:有人借亲属的账户收一笔货款,钱进了亲属的卡,随后用于支付经营费用。账户上出现过这笔钱,并不等于账户主人白得了这笔钱。这只是解释其中的道理,具体案件仍须逐笔看证据。
反过来,“做生意”也不能成为一句万能解释。
如果声称支付货款,就应当核对交易、交货和结算;如果声称替人取钱,就要看钱取出后交给了谁、用于什么。判断款项性质,需要把前后的事实连起来。
这也是此类纠纷最难的地方。感情问题往往能从聊天、照片中看出端倪,资金问题却可能牵涉多年经营、多个账户。把一长串数字加起来容易,把每笔钱的用途查清楚,困难得多。
法律对婚内向第三者赠送共同财产的态度,其实很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为了维持婚外关系,擅自把共同财产赠送给他人,侵害的是另一方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
2025年2月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为了重婚、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向他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行为无效,依法要求返还。
所以,追讨的重点是证明相关款项确实属于这种赠与。钱已经转出,不能成为收款人当然保有财产的理由;双方存在婚外关系,也不能代替对每笔款项性质的审查。
涉及孩子时,还得把抚养义务讲明白。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孩子无法选择父母,也不应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生父、生母,不能因为孩子出生于婚姻之外,就拒绝承担必要费用。
但抚养费有具体用途和判断标准。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都要考虑。
因此,一笔钱究竟用于抚养,还是借孩子名义转移财产,不能只听付款人或者收款人怎么说,更不能一看到“孩子”两个字,就把所有金额都装进去。
孩子应有的保障要保住,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也要保护。这两件事,都需要通过查清钱的来源和去向来实现。
对遭遇背叛的一方,这起纠纷还有一个很现实的提醒:保留出轨证据之外,也要重视家庭财产的证据。
依法能够取得的转账凭证、往来信息、经营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遇到无法自行取得的重要材料,可以在诉讼中依法申请调查取证。追款时,要尽量对应到具体收款人、具体金额和具体用途。
如果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转移、隐藏等行为,法律还提供了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分割时要求对相关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等救济途径,适用时同样需要证据支持。
一场婚姻走到这一步,最沉重的代价,是受伤的一方还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把原本属于家庭的账重新查一遍。
公众关心这件事,关心的也是这样的公平:有过错的人应当承担责任,正常经营和必要抚养需要查明,任何人也不能借这些名义侵吞他人的财产。
让每笔钱都有经得起核对的去向,让该返还的财产依法返还,才是这场追讨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