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女子在有300件衣服,她让妈妈把这些衣服,捐赠给了特殊学校。可媒体报道,捐赠者却是另一家企业。更奇怪的是,这家企业的负责人,正好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副会长的儿子。他们怀疑,有人在抢功。女子很气愤,她可以低调做好事,但不能这么糊里糊涂做好事。如此被冒名,她要求澄清。这个副会长却表示,这岂不是要丢我的脸吗?
小茜和男朋友在外地开一家服装店,老家的那300件衣服就不方便卖出去,堆在家里也占地方。正好这一批衣服适合学生们穿,她就想着把衣服放着占地方,还不如把衣服给捐了。
她就让妈妈联系当地的义工联合会,看能不能把这一批衣服捐赠到有需要的人的手中。
义工联合会就帮忙联系了两所特殊学校,这些孩子确实需要这一批物资。
捐赠的地方找到了,并且他们还找了几名义工,协助小茜的妈妈把衣服运到学校去,分发给孩子们。
这毕竟是一件好事,现场当然有人在记录这温暖的画面。当时小茜的妈妈也没有把这件事当一回事,只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没过几天,当地的媒体就开始报道了这件事。画面显示,现场分发的衣服就是小茜的衣服,但是捐赠者却被说成是当地的一家企业。
小茜的妈妈一看,自己的女儿低调做好事,却被别人给抢功了,她替女儿感到不公,更觉得此事有些荒唐。
本来她和女儿就想低调做这么一件好事,甚至都没有留名做这件好事,他们只希望这几百件衣服能够发到需要人的手中,他们并不要什么回馈。
但是他们低调做事,别人去抢功了,他们就觉得不能就这么糊里糊涂地做好事。
而且更让他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就是义工联合会副会长的儿子。小茜和男朋友一看是这种情况,他们马上觉得这件事有猫腻。
小茜的母亲询问了这个副会长,这个副会长却说,她已经跟校长说过了,捐赠者是小茜,这其中是有误会的。
她表示当时,她儿子也参与了捐赠,捐了1万元。当时也是准备买下这一批衣服,当做他们公司的物资。她儿子以为已经付款成功了,所以就以为这批衣服就是他们的公司的物资。
由于后面沟通出现了错误,所以导致报道出了错,她表示她的儿子,并非有意要侵占这一批衣服。
事情已经发生了,小茜妈妈也不想就这么让别人抢功。既然这其中有误会,那么就把误会澄清了就可以了。
结果没想到,这个副会长会这么回复,说:“这样做岂不是丢了我的脸?”
既然和这个副会长沟通没有结果,于是小茜就联系了这个副会长的儿子。
这个负责人说,他们在参与捐赠活动中,是打算买这一批物资的,只是捐赠结束之后,他们才知道这一批物资是无偿捐赠的。
现在事已至此,他们说为了表达歉意,公司愿意买下这一批衣服。
既然是这样,小茜也不想追究那么多,她的这一批衣服的价值在4.7万,她希望对方支付这一笔钱。
但是对方说这一批衣服都已经捐了,既然是捐赠的物资,就没必要要这么高的价钱。小茜觉得他们说得言之有理,于是就降价,降到3.7万元,但是对方还是拒绝了。
一看对方是没有诚意的,小茜也不愿意和他们继续掰扯了。反正这批衣服,她本来就是捐的,根本就没想过要钱,既然对方是这样的态度,那她就不要钱。
她要求对方联系媒体,实事求是地报道捐赠者到底是谁,并且对冒名的事情道歉,她一分钱不收。
最后媒体撤下了报道,但是图文报道,还是原样传播。并且对方还表示小茜的报价过高,让小茜起诉。
而在这件事当中,还有一点,非常的奇怪,当时在采访现场,小茜的妈妈是在现场的,但是采访的对象却是副会长的儿子。
这就真的让人觉得这件事没那么简单。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捐赠者的身份被错误报道,小茜都有权要求澄清事实。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事实已经证明媒体报道是错误报道,如果对方还不愿意澄清报道,那就是侵害他人的名字权。
而媒体的报道不能仅仅只是撤稿,他们有更正的义务。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有权请求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因此,只要图文内容仍在传播,小茜可以要求媒体更正并澄清捐赠者身份。
对于小茜来说,她可以不留名进行捐赠,但她要的是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心寒。
那么你对小茜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