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廉耻心都没有!男子的未婚妻去世后,信守承诺抚养未婚妻的老母亲,老人去世前把遗产都留给了他,结果老人的外甥女突然蹦了出来索要500万元的遗产,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老人谢某有一独生女儿林某,而女儿林某,有一个相恋同居超过10年的男朋友陈某。
陈某是家里人都知道的存在,他不仅和女朋友同居在一起,也和女朋友的母亲谢某一起生活。
可原本幸福的生活,因为一场意外而打断。
女儿林某,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而不幸离去,谢某失去了女儿,还失去了养老送终的人。
老人平时没有什么事的话,其实并不需要谁的照顾,可年级大了,不可能一点疾病都不发生,因为意外谢某还摔断过腿。
唯一的女儿走后,谢某成了孤家寡人,在一起生活多年的“前女婿”接过了抚养老人的重担,照顾她的衣食住行,在自己忙碌的时候,甚至聘请护工来照顾老人的生活。
其实谢某也挺惨的,早年因为腿上,行动非常不便,身边的亲戚不少但谁也不愿意过来照看,甚至过问都没有,在经历了丧女之痛后,老人觉得谁也靠不住,选择相信“少女婿”陈某。
而陈某也确实没有辜负老人的信任,一心一意的照顾老人生活。
谢某感慨,觉得自己的亲生女儿也就莫过于此,因此思来想去,决定和陈某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协议中规定这么两点:
1,陈某照顾谢某的日常生活,生病就医等都需要照顾到。
2,陈某履行自己的承诺后,谢某在去世后,自己的住宅以及两套房产和屋内的所有财物都归陈某。
协议出炉以后,谢某又觉得以后可能发生一些争执,因此在一个月以后带着陈某去了公证处,经过公证将两套房产又赠与了陈某。
而陈某也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并且一点没有马虎,事事有回应,照顾谢某直到她去世。
2023年2月份,谢某去世后,按照当初的规定,陈某给老人举办了葬礼,可葬礼刚结束,谢某当年担心的事就出来了。
谢某的外甥女郑某突然找到了陈某,认为陈某既没有和谢某女儿林某登记,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自己是有血缘关系的人,要分谢某的财产。
根据统计,谢某的房产、股票和一些财物,叠加一起金额有500万左右,郑某的全盘是即便不能全部继承,自己继承一半也超过了200万。
郑某的依据是这样的:
1,自己也曾探望,照顾过谢某。
2,自己有代为继承权
3,陈某不是谢某的亲人,没有血缘关系。
但陈某却不这样认为,他表示老人摔跤骨折以后,无人问津,根本没有什么亲人来管来照顾,独生女林某去世以后,老人无依无靠这才和自己签订的赠与协议和遗赠协议。
而且陈某不只要照顾谢某,还要承担生活费和医疗开支,不仅费人还费钱。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或者遗嘱,都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回到这个案子的本身,谢某当年留有遗嘱,并且为了害怕以后生出事端,还主动和陈某去做了公证,留下了视频和音频的记录。
所以按照规定,法定继承权都无法凌驾于这份协议之上,更别提郑某只是代为继承了。
最终,本案在判了,并在今年10月15日的时候,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作为典型案例所公布。
法院认为:
第一,谢某当年签订协议是出于真实意愿,合法有效。
第二,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为其支付聘请护工的费用,在谢某去世后,还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为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因为应该按照遗嘱处理。
第三,郑某虽然曾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过,但次数很少,其他亲戚也很少露面,实在是无依无靠,这才同陈某签订的协议。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郑某的起诉无效,陈某获得的财产不需要再次分割。
其实在继承面前,血缘的关系只能说是一个纽带,即便就是至亲,也无法坐享其成,更别提只是偶尔的探望了。
想要继承几百万元,是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这本身就是对等的。
大家觉得法院这样的判决公平不?是不是对陈某最好的奖赏呢?


